• 应加快《食品安全法》的立法工作―――访青岛啤酒股份有限公司总裁金志国
  • 发布日期:2007-03-15     啤酒工业信息网

“食品安全直接关系到百姓的身体健康和社会稳定,是全面建设和谐社会的重要内容。随着人民生活水平的提高和对食品安全的重视,应加快《食品安全法》立法的进度。”作为全国人大代表、啤酒行业的领军人物、青岛啤酒股份有限公司总裁金志国,在这次人代会上带来了两个重要议案:一个是“关于加快《食品安全法》立法的议案”,一个是“关于加快《循环经济法》立法的议案”。


      在金志国看来,这两份议案都是沉甸甸的。不仅因为这两份议案都与建立和谐社会息息相关,而且也都是青岛啤酒“实践出真知”的结果,是多年来企业运营过程中的收获和经验。金志国表示,必须加快《循环经济法》立法,尽快运用法律的手段,以减量化、再利用和资源化准则来规范社会经济行为,以缓解制约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的资源和环境矛盾。
 构筑食品安全体系

      在金志国看来,现行的《食品卫生法》颁布于1995年,已经不能适应当前发展的需要,国务院于2004年9月下发了《关于进一步加强食品安全工作的决定》,只是从行政上采取了一些措施来加强食品安全工作,必须尽快实现由计划行政管理向依法管理的转变。因此,金志国表示,《食品安全法》应对食品生产、加工、流通等环节进行全过程规范和控制。内容大致应包括总则、食品安全风险的检测和分析、食品安全标准、食品的检验、食品的生产经营、食品的进口、食品安全信息的报告与发布、食品安全事件的预防和控制、食品的监督、法律责任等,并涵盖现行《食品卫生法》行之有效的主要内容。
     
  同时,应该构筑有关食品安全的相关体系:一是要建立健全统一的食品安全认证体系、标准体系和控制体系,完善食品安全市场准入制度;二是要建立严格的食品召回制度,为查处和销毁不安全食品提供法律依据;三是要建立、健全食品安全社会信用体系。运用信息技术建立食品安全信用档案,建立食品安全信息公示制度,定期或不定期向社会公布食品安全信用方面的信息,让老百姓知道,哪些食品是安全的,哪些食品是不安全的。对食品质量安全卫生情况进行跟踪监测,逐步形成优胜劣汰的机制,将没有安全保证的中小作坊淘汰出局。

      除此之外,金志国认为,要理顺食品安全监管体制,合理分配监管资源。《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食品安全工作的决定》中规定,农业、质检、工商等部门各司其职,分段管理食品安全。这就更加需要明确各部门的职责,通过确定一个综合性监管机构来统筹协调各部门职权,运用法律来整合监管资源,完善监管链,才能跳出部门利益,维护人民利益,保证政府切实履行监管职责,避免职责不清、相互推诿现象的产生。同时,应建立食品安全监管责任制和责任追究制,强化地方政府对食品安全监管的责任。
发展循环经济的四个主要关系

      “我国必须加快《循环经济法》立法步伐,将发展循环经济纳入法制化建设的轨道。”金志国表示。
      众所周知,发展循环经济是党中央、国务院做出的重大战略部署,正在成为我国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的一项基本国策。但从我国发展循环经济的实践来看,如此重大的可持续发展课题,在概念上,还是仁者见仁,智者见智,没有统一定论;在体制上,还没有形成“一马当先,万马奔腾”的管理体制,更多的是政出多门,企业难于适从;在机制上,推行循环经济与不推行循环经济还没有形成利益差别化的选择机制。

      因此,金志国认为,《循环经济法》亟待立法,同时要正确处理好四个主要关系:一是要统筹安排好法定主管部门和协管部门的关系,形成有专业部门牵头,协管部门参加的“一马当先,万马奔腾”的循环经济协同促进的工作体制,力避你搞标准、我搞体系的政出多门现象;二是把发展循环经济的市场驱动和政府推动有机的结合起来,使循环经济工作有法可依、有账可算,力避循环经济的“不经济现象”;三是把发挥政府的主导作用和企业的主体作用结合起来,形成政府激励推动,企业自觉行动的上下和谐联动的发展循环经济的机制,力避手段目的化、部门利益化、发展循环经济工作形式化、表面化现象;四是把发展循环经济的奖励与惩罚结合起来。通过配套的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的导向,对污染严重的企业给予停产、关闭等重罚;对消耗高、效率低的落后工艺和设备实行强制淘汰;对国家鼓励发展循环经济项目给予税收优惠、政策倾斜和专项资金支持,力避循环经济的大锅饭现象。
     
   金志国表示,《循环经济法》要凸显发展循环经济的建设重点,要遵循产品开发侧重绿色设计、企业生产侧重绿色制造、工业园区侧重集成共享和社会层面侧重回收利用的生态化建设导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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