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市民开啤酒瓶时被炸伤眼睛 两份病历记录成“铁证”
  • 发布日期:2012-06-11     啤酒工业信息网

  编者按>>>

  6月7日,上海法院组织编纂、法律出版社出版的《法官智库丛书》发布,丛书通过总结法官办案的理论和实战案例,体现上海法官智慧的集聚和传承,不但可让法官加强知识储备自我更新,也能让老百姓看到法官如何依法明断、定纷止争。本周刊今起推出“法官智库探秘”专栏,透过各种断案故事,探寻智库里面的“秘密”。

  诉讼靠证据说话。对当事人来说,打官司就是打证据;对律师来说,办案就是办证据;对法官来说,审案也就是审证据,故曰:证据是诉讼“无冕之王”。

  由于受传统民事证据理论的约束和影响。在目前的司法实践中,法官对事实认定往往坚持的是客观证明标准,不仅限制了法官主观能动性的发挥,也不利于确立司法权威。因此,在司法实践中,坚持“高度盖然性”标准有积极意义。

  案例说法

  市民舒某在开启啤酒瓶时,啤酒瓶突然炸伤其左眼,导致其左眼失明。为此,他告到法院要求赔偿。舒某起诉时,向法院提交了破碎啤酒瓶及有关病情证明、病历记录。

  对于啤酒瓶爆炸与原告受伤是否有因果关系,法官并没有苛求原告提供“确凿、充分”的证据。法官在事实与证据的说明中认为,原告舒某左眼受伤后,立即被送往县人民医院;县人民医院认为伤情严重,建议送往上级医院。两家医院的病情证明、病历记录都记载了原告当时对医生的陈述,“左眼因啤酒瓶爆炸击伤。”原告左眼受伤后就送往两家医院,前后约4小时,在如此紧急的情况下,原告不太可能编造谎言;而且他到医院就诊时,不知道左眼已经失明、无法医治,因此他欺骗医生、误导医疗的可能性不大。且被告也没有任何反证。

  据此,法院认定被告啤酒生产商应承担赔偿责任。

  专家点评

  在这起产品责任损害赔偿案件中,法官运用的是自由心证,不盲目追求不可得的“客观真实”,而是运用“高度盖然性”,还受害者公正。

  2001年12月,最高人民法院公布《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为规范证据收集、运用和审查认定提供了重要的法律依据。《证据规定》采用了“高度盖然性”证明标准,但缺乏可操作性。本市法院法官结合民事法律的有关规定和审判实践,将“高度盖然性”证明标准,提出了具体应用的原则和方法,解决了一些实际问题。

  ———华东政法大学民事诉讼法教研室主任、教授 武胜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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