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商家禁自带酒水涉嫌违法
- 发布日期:2006-05-18 啤酒工业信息网
一直以来,西安市一些酒店、餐馆规定消费者进入其中消费,不能自带酒水。甚至前不久,西安饭店协会组织有关方面召开讨论会,有人提出将禁止自带酒水作为行规普遍推行的设想。昨天,西安市消费者协会组织部分消费者及有关法律界人士,就这一问题专门召开了讨论会。
消费者
我们没有享受到平等的权利
王红坤(女):某产品代理公司职员
我的工作决定了我会经常参加一些宴请活动,深刻体会到酒店谢绝自带酒水这种作法的不合理性。比如昨天,我们在一家高档酒店宴请一位非常重要的朋友,朋友在席间提出想喝两瓶果啤的要求,但酒店没有。为了满足朋友的需要,我们提出要出去买,服务员当即表示,酒店谢绝自带酒水。我们作出让步,提出由他们帮我们购买,再以酒店的价位卖给我们,服务员说酒店规定也不能代顾客购买商品,当时我们非常尴尬。作为消费者,我们没有享受到平等的权利,而是屈从于酒店单方面的规定。我们设想如果酒店允许消费者自带酒水,虽然从眼前来看,商家是损失了一点利润,但消费者却在酒店找到了一种宾至如归的感觉,心情愉悦,形成一种良好的声誉会带来更多的客人,长久之后,酒店照样能获得较大的利润。有句俗语叫“无酒不成席”,我们带着客人去用餐,不买酒店的酒水似乎显得小气,但买来又感觉太贵,这样只好选择不去吧。如果很多的客人都作出这种选择,这对酒店是否就造成了较大的损失?
同时,如果酒店谢绝客人自带酒水合理的话,那么公园、影院等公共场所都可以作出这种类似的规定,这样消费者的权益将会被侵害得更加严重。
不能满足消费者需要就不应阻止消费者自带酒水
李浩峰:海比利思珠宝公司职员
一般我们选择自带酒水是因为两种情况,一是酒店酒水价格太高,二是自带的酒水是朋友赠送的或自己珍藏的,在一定场合饮用有着特殊的意义。这都是在酒店不能满足我们的需要时作出的选择,否则谁也不愿费神费力。既然不能满足消费者的需要,酒店就没有道理阻止消费者自带酒水。
国内其它城市普遍没有这种规定
李刚:市广电中心职员
据了解,国内其它城市的餐馆、酒店普遍是允许客人自带酒水的。商家有投入也应有利润,但要求商家必须对各种酒水明码标价,价格必须经过物价部门核准,允许不同档次的餐馆有不同的加价率。
商家的利益也应得到保护
高明星:陕西省输变电工程公司职员
我认为,考虑到商家付出的劳动,又占用了一定的资金,在商家经营酒水不超过30%利润的情况下,应该保护他们的利益,可以允许作出谢绝自带酒水的规定。但应该阻止商家允许一些酒水生产厂家在店内促销的作法。
工商人员
消费者可倡议“不光顾禁止自带酒水的酒店”
黄炳辉:市工商局干部
商家不让消费者自带酒水总能找出些理由来,说自带酒水一旦出现卫生安全问题,责任难以查清。这纯粹是歪道理,即使万一发生安全问题,原因也完全可以通过各种手段查出来。一出问题,操作间就被全部封存,或者根据其他客人的反映也能找出线索。商家的唯一目的就是为了实现自己效益的最大化,维护自己牟取暴利。在问题没有得到有效解决的前提下,消费者首先要树立起自己的维权观念,“你一次不给我面子,我一辈子不给你面子”,可以联合发出诸如“不光顾禁止自带酒水的酒店”的倡议。如果消费者如此,商家能承受得了吗?另外,对商家的牟取暴利的作法确实应该规范一下。
法律界人士
禁止自带酒水是违法行为
屈保民:律师
我认为,是否自带酒水,应该由消费者自己自由选择,商家单方面地规定违反《民法通则》自愿平等,等价有偿,诚实信用的原则。一些垄断企业指定消费者购买产品违反了《反不正当竞争法》,商家谢绝自带酒水的作法与其类似,通过限制消费者自主选择权的作法,来实现效益的最大化。这种作法没有法律依据,是一种不讲理、不正当的行为,同时也是一种违法行为。
是对消费者消费自主选择权的侵犯
陕西恒达律师事务所陈贞学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九条规定了消费者的消费自主选择权。这种权利的基础是建立在消费者与经营者处于平等基础上的选择权。如果某些经营者以自己的经营地位的优势,单方面设定题述交易条件,则表现了与消费者的不平等地位,是对消费者消费自主选择权的侵犯,也涉嫌对消费者人格尊严的侵犯。当然,如果因宗教信仰、民族习惯的限制,则不构成对消费者自主选择权的侵犯。同时,如果经营者不出售任何酒精类产品,也不构成对消费者自主选择权的侵犯。事实上,除了上述不构成对消费者自主选择权侵犯的几种情形外,某些经营者设立题述交易条件,都是为了加价出售酒类商品。此做法,又侵犯了《消法》第十条规定的公平交易权,即经营者在提供其他服务时,对于酒水类商品作为强制消费者的高价条件,强迫消费者接受,这是极不公平的交易条件。对于某些消费者而言,因经济原因,可能使内心受到伤害,其人格尊严受到侵害。某些经营者设立的题述消费者条件,还直接侵犯了《消法》第十四条规定的人格尊严权,也违背了我国法律所保护自然人人格权的相关法律规定。
在民事活动中有人认为,法不禁止,人人可为。某些经营者也经常以此为据,认为其设立的题述交易条件并不违法。此一说法是对法理的误解。
首先,《消法》第九条、第十条、第十四条规定的消费者消费自主选择权、公平交易权、人格尊严不受侵犯权,是明确的法律规定。经营者必须遵守,否则便是违法。
第二,法律条文是对社会现象、社会行为的抽象概括,不可能对每一具体行为都给出具体的条文。因此,经营者不能以法律没有对“自带酒水”做出具体规定而认为法律不禁止即可作为。在现实中,此类事项不胜枚举。比如,有人用一句脏话辱骂经营者,经营者会认为人格受到了侮辱,可以依法主张权利。但我们的法律中没有规定哪一句具体的骂人的脏话应当被追究责任,照某些经营者的认识―――“法不禁止、人人可为”,是否所有的人都可以辱骂经营者呢?这岂不是天大的笑话。
其三,某些经营者设立题述交易条件,是把人分为三、六、九等。这与“华人与狗不得入内”又有何差别!其行为严重侵犯了公民的宪法权利―――平等权。
某些经营者设定题述交易条件,除了误解法律、侵犯消费者的权益外,对自己也会带来危害。须知,消费者才是你的利润源、衣食父母。如果消费者明白自己的权利,团结起来,某些经营者的结果是可想而知的―――关门大吉。
因此,希望某些经营者守法经营,创造一个良好的消费环境,为自己、为社会做出贡献。
市消费者协会
酒店、饭店不允许消费者自带酒水,侵犯了消费者合法权益
关于部分酒店、饭店不允许消费者自带酒水问题,西安市消费者协会与中消协、省消协的观点从来都是一致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赋予消费者有九项权利,部分酒店、饭店不允许消费者自带酒水,收取“开瓶费”,侵犯了消费者应该享有的权利中的三项权利。
一、消费者有权自主选择提供商品或者服务的经营者,自主选择商品品种或者服务方式,自主决定购买或者不购买任何一种商品、接受或者不接受任何一项服务。部分酒店、饭店不允许消费者自带酒水侵犯了消费者的自主选择权。
二、消费者在购买商品或者接受服务时,有权获得质量保障、价格合理、计量正确等公平交易条件,有权拒绝经营者的强制交易行为。很多消费者之所以自带酒水,是因为酒店、饭店酒水价格过高。酒店、饭店酒水定价高,又不允许消费者自带,违背了价格合理、公平交易的条件,侵犯了消费者的公平交易权。
三、消费者在购买、使用商品和接受服务时,享有其人格尊严、民族风俗习惯得到尊重的权利。个别饭店、酒店店堂告示“禁止自带酒水、自带酒水莫入”等带有限制性、歧视性词语,是对消费者人格尊严权的侵犯。
另外,相对于餐饮企业,消费者是弱势群体。企业应以诚信创品牌、以诚信创效益,不正当获利是一种短期行为,不利于企业的长期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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