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啤酒加工助剂不包括甲醛
- 发布日期:2018-07-02 啤酒工业信息网
在6月27日发布“关于对网络散播啤酒甲醛超标谣言的说明”后,中国酒业协会啤酒分会于6月28日再度发声,并对啤酒中“甲醛残留量”的相关问题进行说明。在该声明中,中国酒业协会啤酒分会表示,在2009年制订GB 2760《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时,中国酒协已主动提出在加工助剂使用名单中删除甲醛的要求。
此前,某企业旗下名为“优选消费者报告”的新浪微博和微信公众号发布了两篇文章,分别为《7种啤酒测评报告,百威啤酒甲醛含量最高,嘉士伯表现最差》《十三年前青岛啤酒说我早就不用甲醛了,但事实却打了自己的脸》。对此,中国酒业协会啤酒分会在6月27日发布的声明中称,该发布者“在未公示检测报告的前提下,发布某某品牌啤酒甲醛含量过高的失实言论误导公众”。
6月28日,“优选消费者报告”对中国酒业协会啤酒分会作出回应称,“国家标准只是及格线,远不是优秀的同名词”,并质疑原农业部在2012年对绿色食品啤酒标准的修改。文章称,2002年,原农业部参照国际标准制定了绿色食品啤酒标准(NY/T273-2002),该标准与国外同步,将甲醛标准定为小于或等于0.2mg/L。但到了2012年,该标准再次修订(NY/T273-2012)时,不进反退,将甲醛标准降至0.9mg/L。当日,中国酒业协会啤酒分会就该问题再次作出如下说明:和其他天然食品相比,啤酒所含的微量甲醛属极低量范畴,啤酒产品的甲醛检测值一般为0.01~0.70mg/L之间;甲醛作为一种生物代谢产物,广泛存在于天然食品中。在肉类、家禽、鱼和水果等食品中,均含微量“甲醛”,其数值范围为0.5~30mg/kg;微量的甲醛在人体内很快代谢成甲酸,从呼吸系统和尿液中排出,不会损害人体健康。
声明还指出,甲醛残留量是食品安全指标,在GB 2758-2012《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发酵酒及其配制酒》中规定,啤酒中甲醛含量限定值为2.0mg/L。此项指标不在质量标准中重复规定,故现行的GB/T 4927-2008《啤酒》国家标准及新修订《啤酒》国家标准报批稿中均不列入甲醛指标,更无从谈及删除。
而正常啤酒产品的甲醛检测值一般为0.01~0.70mg/L之间,远低于GB 2758-2012《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发酵酒及其配制酒》中对甲醛限定值2.0mg/L的要求,同时低于GB 5749-2006《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和世界卫生组织发布的饮用水质量安全指南中对甲醛含量限定值0.9mg/L的要求。
据了解,“啤酒甲醛”事件曾被媒体在2003年、2005年和2009年频繁炒作,其中2005年炒作尤盛,对我国啤酒产业的国际形象和国产品牌形象都产生了较大影响。
中国酒业协会啤酒分会方面表示,2005年,原质检总局对国产品牌啤酒紧急进行了抽查,向社会公布了检测结果,并发布了“国产啤酒甲醛含量符合世卫规定”的消息。其中,抽查结果显示,23种国内著名品牌啤酒产品,甲醛含量均很低,甲醛含量检测值在0.10~0.56mg/L之间;抽查的64种进口啤酒中甲醛含量检测值在0.10~0.61mg/L之间;抽查的其他国内企业的134种啤酒产品的甲醛含量均低于0.9mg/L。国内和进口的产品检测结果表明,所有检测样品不仅大大低于《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发酵酒及其配制酒》中规定的甲醛限量2.0mg/L的要求,而且还低于世界卫生组织发布的饮用水质量安全指南中甲醛含量≤0.9mg/L的限定。
据中国酒业协会啤酒分会方面介绍,2009年前,我国啤酒行业曾借鉴国际技术,为提高啤酒的非生物稳定性而使用甲醛作为啤酒加工助剂,并在《食品添加剂使用卫生标准》GB2760-1996附录D中,将“甲醛”列在食品工业用加工助剂推荐名单中;在1999年6月化学工业出版社发行的食品添加剂手册中,分类产品07110号介绍了“甲醛”的性状、质量指标和用途,也提到可用作食品工业用加工助剂。但是,为了杜绝“啤酒甲醛”被恶意炒作,同时满足消费者的食品消费心理安全需求,中国酒业协会在2009年配合原国家卫生部制订GB 2760《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中加工助剂名单时,主动提出了在使用名单中删除甲醛的要求。2011年,原国家卫计委发布的GB 2760-201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中删除甲醛,至此明确甲醛不得作为食品用加工助剂生产经营和使用。
《中国质量报》
【啤酒工业信息网声明:原创文章,转载请注明出处。我们转载的文章,如果涉嫌侵犯您的著作权,或者转载出处出现错误,请及时联系文章编辑进行删除或修正,谢谢您的支持和理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