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中国商业银行资本监管新规拟明年初实施(更新版)
  • 发布日期:2012-06-07     啤酒工业信息网

* 中国版"巴塞尔协议III"明年1月1日施行

* 对系统重要性银行和其他银行的资本充足率要求为11.5%和10.5%

路透北京6月6日电---被称为中国版"巴塞尔协议III"的银行资本监管新规几经修改,终於通过国务院审议,并定於2013年1月1日开始实施.

周三召开的中国国务院常务会议通过新版"商业银行资本管理办法(试行)",其中明确,系统重要性银行和其他银行的资本充足率监管要求分别为11.5%和10.5%,与国内现行监管要求保持一致;并要求商业银行合理安排资本充足率达标过渡期,以利於保持适当的信贷增速.

该管理办法最初定於2012年1月1日开始实施,後因监管指标过於严格遭到银行强烈反对,银监会因此对该办法进行了修订,并於2月份将修改後的资本管理办法呈报国务院.

"跟此前预期一致,还要看具体细则,对於大型商业银行而言,落实新资本管理办法基本没有问题,但对於许多城商行和农村商业银行等来说,实施监管新规的过渡期非常重要,若太短,就有经营压力,"一位大型券商银行业分析师认为.

他指出,在新的资本约束体系下,银行任何重大的扩张都受到严格的资本制约.

新办法亦严格明确资本定义,明确了各类资本工具的合格标准,提高了次级债券等资本工具的损失吸收能力,允许商业银行将超额贷款损失准备计入银行资本,并对国内银行已发行的不合格资本工具给予10年过渡期.

此外,并扩大资本覆盖风险范围,除信用风险和市场风险外,将操作风险也纳入资本监管框架,明确了资产证券化、场外衍生品等复杂交易性业务的资本监管规则;并按照审慎性原则重新设计各类资产的风险权重,下调小微企业贷款和个人贷款的风险权重,引导商业银行扩大小微企业和个人贷款投放.

另一位不愿署名的券商分析师指出,新办法比徵求意见稿应调整了诸多项目风险权重,对一些高风险资产减缓了此前的风险权重,减轻了施行期部份商业银行资本充足率等达标压力.

过去几年中,为提高银行业整体治理和风控水平,中国银监会以《巴塞尔新资本协议》国际准则为指引,逐步推进新资本协议在中国的实施,并於2011年8月下发新版《商业银行资本充足率管理办法(徵求意见稿)》,将监管适用范围推广到整个银行业,而不是仅仅要求大型商业银行施行.

根据银监会发布的数据显示,今年一季度,商业银行资本充足率和核心资本充足率分别为12.7%和10.3%.

目前看来,中国银行业告别此前连续多年的不良贷款"双降"荣景,似乎已成为业内共识.而在经历了"四万亿"洗礼後,监管层和银行自身都更加重视资产质量,不能贷和不敢贷的谨慎心理,将导致真实信贷规模增长不足,票据融资充数,令实体经济复苏更加困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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