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中国证监会发文规范新股发行定价
- 发布日期:2012-05-31 啤酒工业信息网
路透上海5月30日电---中国证监会近日就新股发行定价问题下发通知,明确行业市盈率比较口径,并提出发行市盈率高於同行业上市公司平均市盈率25%的,若发生大幅超募等三种情况仍需重审.
刊登在证监会网站上的通知要求,发行人在进行行业市盈率比较分析时应选择发行人所属行业最近一个月平均滚动市盈率进行比较.
在计算发行市盈率时,可采用两套计算方法:按发行人经审计的最近会计年度经营业绩计算:或按发行人最近一期经审计的财务报告基准日前12个月的经营业绩计算.按後者计算的,需由申报会计师出具审阅意见.
发行价格(或发行价格区间上限)市盈率高於同行业上市公司平均市盈率25%的,发行人需分析并披露定价的风险性因素及其相关影响,主承销商需对发行定价的合理性以及风险因素进行分析披露.
通知并明确了重新提交发审会审核的会後重大事项情形.发行市盈率超过同行业上市公司平均市盈率25%的公司,如果存在募集资金量大幅超过募投项目拟以本次募集资金投入的资金需要量;或是发行人按确定的发行价计算的募集资金量大幅超过按预估发行价计算的募集资金量,导致发行人的基本情况发生重大变化,发行人需要补充披露募集资金相关情况并分析揭示风险,可能影响投资者判断的,均需提交重审.
此外发行人若存在《股票发行审核标准备忘录第5号--关於已通过发审会拟发行证券的公司会後事项监管及封卷工作的操作规程》中规定的需要重新提交发审会审核的事项.
发行市盈率高於同行业上市公司平均市盈率25%的,原则上发行人需补充盈利预测并重新询价;发行人申报时已提供盈利预测报告,但对定价的合理性解释不充分的,同样需要重新询价.
证监会同日发布相关通知要求明确发行人、保荐机构等在新股发行财务信息披露中的相关责任.对於发行人的财务造假、利润操纵等重大违法违规行为,坚决予以查处,并对负有责任的相关中介机构和相关人员予以惩处.
证监会此前下发通知称,明确发行人及其主承销商,可以在核准批文有效期内自主选择发行时间窗口;另外,若新股定价超过相关规定,亦需补充信息披露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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