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年来,随着国家内河水运建设专项资金的建立,全国内河航道与港口设施建设取得显著成绩,内河水运货运量持续增长,水运市场日趋活跃,内河港口企业进入了快速发展的时期。但是,就目前我国内河港口企业而言,绝大部分是属于中小型港口企业,他们的发展推进了内河航运业的发展,促进了地方经济的发展,然而它们的发展现状不容乐观,其发展面临诸多制约因素。

——港口基础设施和装备水平亟待提高

近年来,各级政府和企业投入港口基础设施和装备的资金加大,港口企业得到了大力发展。如重庆“十一五”期间得到交通部补助2.821亿元,重点建设5个港口,资金全部落实到位,地方政府也相应配套,港口能力得到提高。而一些省市港口、航道等配套项目资金不落实,甚至存在补助资金到位而没有及时用于相应建设项目的状况,致使港口基础设施建设项目不能落实,制约了港口企业的发展。同时,由于历史原因,绝大多数内河港口企业规模小、历史欠债多、效益不高,投入的资金也有限,装备水平更新速度不快,港口企业机械化、专业化、大型化、现代化程度不高,港口货物压港压船现象时有发生。

——对中小港口的认识与重视程度不够

经过多年发展,内河航运在地方经济建设与发展中的作用得到充分显现,地位得到提升,但是重视程度不够,实际投入很少。主要体现在投入资金少,用于内河航运基础设施的资金比例小,如某省2007年投资公路建设资金200多亿元,投入水运的仅为23亿元,不到12%;缺乏完善的内河港口规划,内河港口建设随意性比较强,业主码头多,公用泊位少,规划滞后,布局不合理,结构性矛盾更加突出,加剧中小港口企业的市场竞争。

——中小港口企业持续发展后劲令人担忧

中小港口企业在激烈的市场竞争中艰难发展,取得了可喜成绩。但由于自身特点和各种因素的综合影响,企业面临的压力大,后续发展困难重重。

一是企业非经营成本压力依然较大。港口公用道路、航道、锚地、防波堤等社会基础设施的建设与维护资金,当前依然以港口企业投资为主。口岸配套设施建设费用较高,港口建设费的征收资金十分匮乏,只能依靠银行贷款来缓解资金需求缺口,这些方面,都不同程度加重了中小港口企业的经营压力。二是港口企业各种费用征收的不合理现象依然存在,地方码头企业不缴纳港口建设费的现象较为普遍。一些新成立的港口码头享受新的优惠政策,进一步使成立较早的港口企业在行业竞争中处于更加不利的地位。三是按照《港口内贸收费规则》,其征收主体应该是负责维护港口公用基础设施的港口企业,而地方行政管理部门对港口公用基础设施没有维护却以规费的名义收取货物港务费。目前港口费率已经市场化,货主与港口企业的装卸价格实行综合包干,企业根本收不到货主的货物港务费。四是企业人才不足,经营管理水平有限,信息化程度不高,相关部门协调不到位,严重影响中小港口企业的发展。

推进中小港口发展“四要素”

笔者认为,社会各界必须充分认识内河航运的地位与作用,坚持经济发展与环境保护、生态建设相统一,在保护中开发,在开发中保护,为经济发展提供坚实的航运保障,推进我国中小港口的快速发展。

——确保内河航道建设资金投入落实

为进一步加大内河航道建设资金的投入,完善“国家投资、地方筹资、社会融资、利用外资”的投融资机制,建议逐步加大内河航道专项资金规模,投入老旧船拆解补偿专项资金,加快内河船舶标准化进程,推动内河运输组织结构调整,促进内河运输走集约化经营的道路;地方政府要尽快建立稳定的内河航运建设基金,在交通基础设施建设总体投资布局中,将资金适当倾向内河航运工程;加快内河航运工程的前期工作,早规划、早建设、早使用,最终形成畅通的河海联运通道。

——因地制宜量力而行建设内河港口

通过整治内河航道、扩建内河码头、强化口岸体系建设,使内河港口逐步实现机械化、规模化、专业化。我国内河港口专业化泊位少、运输船舶吨位小,要优先发展内河沿岸地区,重视沿河规划布局,有计划地建设沿岸产业密集带,发挥水系网络优势,形成临河工业区、物流基地、出口加工区和农产品、特色产品基地等多元经济综合体,促进运贸结合、延伸开发,带动沿河经济带的发展。

内河港口建设要因地制宜、量力而行,用科学发展观来指导,建议各地政府拨出专项资金,搞好地方内河港口公用基础设施建设。内河港口企业要加快市场化步伐,不能局限于本区域的运输,要树立通江达海的目标,发展外贸内支线运输与内贸集装箱运输,以争取资金注入。

——加强扶持与引导内河水运业发展

鼓励和支持干支直达、江海直达运输,以船型标准化为契机,大力建造新型干支直达船舶。为支持重点沿河港口物流园区的发展,建议地方政府给予相关优惠政策,如对沿江、沿河港区建设开发项目的建设用地给予支持,对内河港口企业在税费征收等方面给予部分减免。同时,以科技为依托,加快航道维护、安全监管的信息化建设,提高支持保障能力。

——协调水资源开发发挥综合效益

密切关注和协调各水电枢纽的规划建设,力争做到过船设施与电站基础设施同步规划、同步建设、同步使用。加强与水利、水电部门的协调,对已形成碍航或过船设施未同步建设的闸坝,建议交通部门与地方政府协调,结合航运发展现状,适当超前提出更新改造与扩能的解决方案,争取水利部门与水电开发公司的理解和支持,并督促尽早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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