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允许外商投资性公司对上市公司进行战略投资--商务部
  • 发布日期:2006-06-07     啤酒工业信息网
中国商务部日前发布补充规定指出,允许外商投资举办的投资性公司对中国上市公司进行战略投资,投资性公司应视为股份有限公司境外股东。该规定自7月1日起施行。

商务部网站上发布的关于外商投资举办投资性公司的补充规定并表示,外商投资公司自营业执照签发之日起两年内出资应不低于3,000万美元,注册资本中剩馀部分应在营业执照签发之日起五年内缴清。

而外国投资者以其在中国境内获得的人民币利润等人民币收益向投资性公司注册资本出资或增资,无需再次办理投资性公司以人民币境内投资的资本项目外汇业务核准件。

此外,中外合资的投资性公司以来源于中方投资者人民币出资的注册资本在境内设立企业,无需办理外商投资企业外汇登记等手续,可按普通境内企业的有关规定正常办理验资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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