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国资委:公司总经理不得担任公司职工董事
  • 发布日期:2006-03-16     啤酒工业信息网

    记者13日从国务院国资委获悉,公司总经理不得担任公司职工董事。

    国务院国资委近日制定的《国有独资公司董事会试点企业职工董事管理办法(试行)》指出,下列人员不得担任公司职工董事:公司党委(党组)书记和未兼任工会主席的党委副书记、纪委书记(纪检组组长);公司总经理、副总经理、总会计师。

    办法指出,职工董事是指公司职工民主选举产生,并经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同意,作为职工代表出任的公司董事。公司董事会成员中,至少有1名职工董事。

    办法规定,担任职工董事应当具备下列条件:经公司职工民主选举产生;具有良好的品行和较好的群众基础;具备相关的法律知识,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保守公司秘密;熟悉本公司经营管理情况,具有相关知识和工作经验,有较强的参与经营决策和协调沟通能力;《公司法》等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办法称,职工董事代表职工参加董事会行使职权,享有与公司其他董事同等权利,承担相应义务。职工董事的任期每届不超过三年,任期届满,可连选连任。职工董事任职期间,公司不得因其履行董事职务的原因降职减薪、解除劳动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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