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财政部和国税总局明确资产证券化税收问题,印花税暂免征收
- 发布日期:2006-03-03 啤酒工业信息网
中国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周四发布公告,明确了中国银行业信贷资产证券化业务试点中的有关税收政策问题,其中印花税暂免征收。
刊登在国家税务总局网站上的公告显示,此次明确的信贷资产证券化业务试点中的有关税收政策包括印花税、营业税、所得税三大类;其中关于印花税的规定指出,暂免征收信贷资产证券化的发起机构、受托机构应缴纳的印花税。
营业税方面,对受托机构从信贷资产信托项目中取得的贷款利息收入应全额缴纳营业税;贷款服务机构取得的服务费收入、受托机构取得的信托报酬及其他为证券化交易提供服务的机构取得的服务费收入等,均应按现行营业税的政策规定缴纳营业税;对金融机构买卖信贷资产支持证券取得的差价收入征收营业税;对非金融机构买卖信贷资产支持证券取得的差价收入,不征收营业税。
所得税方面,对信托项目收益在取得当年向机构投资者分配的部分,在信托环节暂不征收企业所得税;在取得当年未向机构投资者分配的部分,在信托环节由受托机构按企业所得税的政策规定申报缴纳企业所得税;在信托项目暂不征收企业所得税期间,机构投资者从信托项目分配获得的收益,按照企业所得税的政策规定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
此外,文件还对在信贷资产证券化的过程中,发起机构转让、赎回、置换信贷资产等涉税业务,贷款服务机构、受托机构等资产证券化过程所涉及的机构的所得税政策问题予以明确。
公告并指出,此次明确的信贷资产证券化有关税收政策充分考虑了资产证券化业务环节多,操作复杂的特点,税收上力求中性,避免重复征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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