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月7日消息,保监会今天发布了《关于规范保险公司治理结构的指导意见(试行)》。主要内容包括强化股东义务、加强董事会建设、发挥监事会作用、规范管理层运作、加强关联交易和信息披露管理、治理结构监管等七个部分。《指导意见》的重点是加强董事会建设,强化董事会及董事的职责和作用,同时兼顾公司内部相关各方的职能和作用。旨在通过严格的问责体系,使保险公司建立一套科学有效的决策和控制机制,切实防范经营风险,保护被保险人、投资者及其他利益相关者的合法权益。

    中国保监会主席吴定富强调,《指导意见》以保监会规范性文件的形式下发,是完善保险公司治理结构的总体指导性文件。他说,十六大以来,保险体制改革不断取得突破,有力地推动了保险业稳定持续健康快速发展,同时也面临新的形势和任务。这些变化主要是体制改革提出新要求、保险监管呈现新趋势、市场体系发生新变化。以现代股份制为主要特征的混合所有制已经成为我国保险企业制度的主要形式,占市场份额70%以上的市场主体是上市公司,完善治理结构成为促进保险业健康发展的重要体制保障。制定并发布《关于规范保险公司治理结构的指导意见(试行)》,是保监会贯彻落实十六届五中全会精神的一项重要措施,也是全面落实科学发展观的具体体现,对于加强监管、防范风险,实现又快又好发展,做大做强保险业具有深远而重要的意义。

    《指导意见》在公司治理结构监管方面作了相当的创新。保险公司治理结构监管这一概念提出的时间并不长,其内涵、手段和方式正在丰富和完善之中,《指导意见》在这方面作了一些探索,初步确定了治理结构监管的框架体系。一是资格审查和培训。既不仅对投资保险公司的主要股东进行资质审查,对董事、监事和高管人员进行任职资格管理,而且还要对股东进行风险提示,对董事、监事和高管人员进行教育和培训。二是非现场检查。《指导意见》要求保险公司定期报告公司的内控、风险、合规状况和治理结构方面的情况。通过这些报告,一方面督促董事会和高管人员尽职尽责,另一方面为监管机构及时发现公司存在的问题提供更多途径。三是现场检查。通过列席保险公司股东大会、董事会及其专业委员会的会议及开展专项现场检查,可以深入了解保险公司在治理结构方面存在的问题,有针对性地提出整改措施。四是沟通机制。保险监管机构与保险公司之间充分的信息交流和沟通对于改善公司治理结构具有重要作用。为更好地发挥股东的监督约束作用,《指导意见》规定,对于一些管理层不及时向股东披露相关信息的公司,保监会可以直接向股东反馈监管意见。

    《指导意见》还对社会普遍关心的问题????如何规范保险公司股东行为,引导其树立正确投资理念作出了明确规定:一是对保险公司经营管理能够产生较大影响的主要股东应当具有良好的财务状况和较强的持续出资能力,支持保险公司改善偿付能力,不得利用其特殊地位损害保险公司、被保险人、中小股东和其他利益相关者的合法权益。二是股东之间形成关联关系的,应当主动向董事会申报。同时,保险公司要及时将这方面的情况报告中国保监会,以加强对关联控制和关联交易的监管。

    据了解,为了便于保险公司执行,保监会还将尽快制定一系列配套规章,细化《指导意见》的原则规定,增强可操作性。吴定富要求各保险公司制定规范公司治理结构的具体工作计划,调整管理架构,转变运作机制,修订公司章程,分步落实《指导意见》的各项要求,不断完善公司治理结构,逐步建立现代保险企业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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