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中央国家机关政府集中采购规范化的基本途径
- 发布日期:2006-02-09 啤酒工业信息网
但由于我国政府采购制度尚处于全面推行的初期,体制、制度还不完善,中央国家机关依法采购的意识和力度都还偏弱,政府集中采购离规范化的要求还有距离。主要问题有:
个别部门对实施政府采购制度的重大意义认识不足,对政府集中采购机构的认识不清;集中采购的计划性不强,采购预算不细;一些部门的集中采购工作缺乏组织保障,机构和人员配备不健全,没有统一归口管理集中采购工作;相关制度的模糊和滞后以及有关法规之间的矛盾,给政府集中采购工作带来一定的负面影响;集中采购机构人员结构不太合理还没有达到政府集中采购工作对复合型人才的要求;政府集中采购基础工作仍需加强,采购行为不规范的现象还不同程度上存在等等。
出现以上问题的主要原因:一是各部门思想上不重视,法规意识淡薄,本位主义严重;二是现行规章制度执行不严,主管部门监督把关不够;三是政府集中采购执行过程中,实际涉及到的主管部门不只一个,现有文件有关事项界定不清,甚至产生冲突;四是政府采购作为新生事物,需要研究出台的规章制度较多,现有规章不能满足实际工作的需要;五是政府采购对有关工作人员基本素质要求较高,但现有人员结构不太合理,素质有待加强等。
中央国家机关政府集中采购工作作为国家政府采购的重要组成部分,只要我们坚持在发展中完善,在完善中发展的原则,中央国家机关政府集中采购工作的规范化水平必将跨上一个新的台阶。
首先,要大力加强《政府采购法》和国家有关政府采购文件的学习宣传,提高各部门贯彻落实的自觉性。《政府采购法》的颁布实施,从法律制度上确立了我国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新的公共资金管理使用制度,对规范政府采购行为,促进依法行政目标的实现,维护社会公共利益,从源头上预防和治理腐败,都有着重要作用。各部门认真领会《政府采购法》及相关文件的精神实质,严格执行《政府采购法》等法规制度,对列入集中采购目录的项目,必须委托集中采购机构进行采购,增强依法采购的自觉性。
其次,要大力加强规章制度建设,逐步完善政府集中采购制度体系。要尽快出台《政府政府法》实施细则,明确法没有界定的事项,使各有关主体在执行政府采购过程中做到有章可循,有据可查;要针对中央国家机关的实际,研究制定中央国家机关政府采购关于监察、审计的规定,以制度的形式明确国家监察部门、审计部门及各部门在中央国家机关政府采购中的责任、权利和义务,按制度办事;对现有规章制度进行清理,政府采购各有关主体发布的文件中不明确、相互有冲突的要重新研究,根据中央国家机关政府采购的实际情况,制定切实可行的办法,该废止的要废止,该重新修订的要重新修订;要研究制定《评标工作规则》和《内部监督管理办法》,对评标活动应遵守的规范做出详细规定,加强内部控制制度的建设,建立健全中心内部监督管理制度。
其三,要加强集中采购的计划性,强化国库集中支付制度的监督制约作用。在做好政府采购预算的基础上,将列入集中采购目录的采购项目编制详细的采购需求计划,及时报送集中采购机构。在此基础上,集中采购机构对需求计划分门别类进行整合,形成批量后迅速组织采购,以便最大限度地发挥集中采购的规模优势;对列入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内且达到一定金额的货物、工程、服务要实行财政国库直接支付方式,通过支付手段的制约快速推动政府集中采购工作的进程。
其四,各部门要明确本部门负责政府采购的机构,并安排专(兼)职人员,统一组织实施本部门的政府集中采购项目和部门分散采购项目。同时,政府集中采购各方主体要充分履行国家赋予的监督管理职能,加强对政府集中采购的监督检查,强化对政府采购行为的约束,确保各项政策的落实,防止和消除政府采购中的腐败现象及各种逃避政府集中采购的行为,坚决克服本位主义。
此外,还要夯实基础,大力加强集中采购机构内部建设积极稳妥地推进信息化建设,建立和完善采购人信息库、供应商信息库、商品信息库和专家信息库,把先进的信息处理技术和制度创新、管理创新结合起来,逐步实现网上采购和无纸化交易,努力提高政府采购效率;建立政府集中采购各方主体之间的沟通协调机制,促进政府集中采购工作的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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