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这个元旦起,如果商家向未成年人出售酒类商品情节严重的话,将被处2000元以下罚款。商务部对外公布的《酒类流通管理办法》(简称《办法》)将于2006年1月1日起正式实施了。记者在昨天的采访中发现,作为首部全国统一酒类市场流通管理规定的这项《办法》,在加强酒类行业管理、保障消费者饮酒安全方面具有着十分必要的意义,但许多商家仍然表示,不向未成年人售酒在实际操作中难度不小。

    禁止向未成年人售酒

  据介绍,《办法》对未成年人的“禁售令”要求:酒类经营者不得向未成年人出售酒类商品,并应在经营场所明确标示;如果商家向未成年人售酒,将由当地商业主管部门或会同有关部门予以警告,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处2000元以下罚款。

  市有关管理部门的工作人员表示,从现在开始,我市将加大要求各大商场、超市、酒类专卖店、商店在店内悬挂禁售标识,“从明年起全面禁止向未成年人出售酒类商品,违反办法规定的将给予严肃处理”。

    对行业管理意义重大

  即将实施的《酒类流通管理办法》还建立了酒类流通溯源制度,打破区域垄断,要求各地商务主管部门不得限制或阻碍合法酒类商品在本地区流通,但同时要求,酒类经营者应在取得营业执照后60天内,按属地管理原则,向登记注册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的同级商务主管部门办理备案登记。

  该市经贸委市场处处长陈福棣说,这项《办法》的出台实施,在加强酒类商品行业管理方面具有着十分必要的意义。“特别是对酒类流通追溯源头、要求酒类商品经营者保留购销台账以备检查等制度的建立,既给经营者以正确引导,又为我们进一步规范市场管理提供依据,还有利于整个流通领域酒类商品质量的提高。”

    操作起来难度还不小

  据介绍,《办法》规定的酒类商品是指酒精度(乙醇含量)大于0.5%的发酵酒(包括啤酒、葡萄酒、果酒、黄酒等)、蒸馏酒(包括白酒、白兰地、威士忌等)、配制酒、食用酒精以及其他含有酒精成分的饮品,经国家有关行政管理部门依法批准生产的药酒、保健食品酒类除外。这就意味着包括啤酒在内的很多酒类产品今后将成为经营者特别慎重的一个销售“禁区”。

  昨天记者在该市区多家商店、超市就《办法》的即将实施进行采访时,不少商家表示,尽管规范性政策的出台有着无需质疑的积极意义,但让他们一下子做到不向未成年人售酒还有着一定的难度。吉杨路上一家商店的老板告诉记者,时常会有一些孩子到他们店里买酒,但都是一些“跑腿”的,“家长正炒菜没黄酒叫孩子来买时,我们能不给吗?”另据一些商家反映,现在的孩子发育得好,很难一眼看出孩子的实际年龄。

  业内人士呼吁,让孩子远离酒品危害,只靠商家的禁止销售是不够的,还要靠孩子的家长,比如在家里、在餐桌上不让孩子饮酒等,要靠消费者共同来遵守,才能把《酒类流通管理办法》实施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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