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红河红啤酒”商标暂被禁止使用
- 发布日期:2005-10-08 啤酒工业信息网
红河光明(600239)日前发布公告称,公司诉中国工商银行开远市支行存款纠纷一案一审胜诉,法院判令私自划走公司存款的被告开远市支行归还存款本金771.30万元。
但公司被诉商标侵权一案却一审败诉,“红河红啤酒”商标暂被禁止使用,红河光明称正按照法律程序提起上诉。
银行划款被收回
2004年6月1日,红河光明公告称,公司收悉中国工商银行开远市支行“特种转账借方凭证”,该凭证载明:开远市支行已于2004年5月18日将公司存款7713045.55元转账到其账户上,并在转账原因一栏注明“云南红河光明股份有限公司兼并开远市果酒厂所欠贷款本息”。
对此,红河光明进行了认真的查验和分析,发现公司根本没有欠开远工行款项的情况。此款系开远市果酒厂1998年2月至2004年3月欠开远工行的贷款本金及罚息,其中贷款本金505万元。
事件发生后,红河光明自觉很冤。公司认为,红河光明与开远市果酒厂是两家相互独立的法人单位,各自独立经营、独立纳税,开远市支行无权私自划款。红河光明称,红河光明是股份制企业、上市公司,开远市果酒厂则是开远市地方国有企业,红河光明仅仅是曾经受开远市人民政府委托,在2000年年内对开远市果酒厂进行代管,但从未兼并开远 市果酒厂,更不存在债务转移的可能。为了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红河光明将开远市支行告到云南省红河州中级人民法院。
红河州中院近日判令,被告返还存款本金7713045.55元,赔偿原告直接利息损失29618元。法院驳回中国工商银行开远市支行的反诉请求。
商标侵权案将上诉
用“喜忧参半”来形容红河光明近来的处境最恰当不过。
红河光明近日收到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该院就山东泰和世纪投资有限公司、济南红河饮料制剂经营部起诉红河光明商标侵权纠纷一案,作出一审判决,红河光明败诉。但红河光明不服这一判决结果,称正按照法律程序提起上诉。
佛山中院判令,红河光明立即停止生产、销售和宣传侵犯原告济南红河饮料制剂经营部“红河”注册商标专用权的“红河红啤酒”;红河光明就其侵犯原告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为向原告书面赔礼道歉,并向原告支付损害赔偿金1000万元。
据了解,这起商标侵权案的被告除红河光明外,还有佛山市一便利店店主郑容娟。她之所以被起诉,是因为原告发现在她的便利店里销售了红河光明生产的“红河红”啤酒。两原告认为,红河光明使用的商品名称或商品装潢“红河红”、“红河”与原告注册商标相同或相似,且红河光明使用该名称的商品是啤酒,与原告的注册商标核定使用范围为同一种商品。原告据此要求法院判定红河光明违反了商标法实施条例,构成侵权行为。
这已是济南红河饮料制剂经营部第二次将红河光明告上法庭,而两次案情的事实和理由有许多相似之处。2001年7月,济南饮料制剂经营部以红河光明生产的“滇泉”牌啤酒名称前印有“红河”两字,侵犯了其“红河”商标专用权为由,向云南省工商局投诉,并要求云南省工商局对红河光明进行查处。2001年10月,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派专人到云南,冻结了红河光明178万元银行资金,并向红河光明递交了济南红河饮料制剂经营部的起诉书。
在这份起诉书中,济南红河饮料制剂经营部要求获得赔偿400万元。2003年10月10日,济南中院作出民事判决,认定红河光明侵权,判处赔偿50万元。
与上次被诉不同的是,这次济南红河饮料制剂经营部针对的是“红河红”商标。红河光明认为,公司早在2002年11月就向国家工商局商标局提出注册“红河红”商标申请,商标局予以核准并发布公告。但随后,山东泰和投资向商标局提出异议,认为“红河红”与其拥有的“红河”商标相似,不能给予注册。所以,虽经核准,红河光明到现在也没有拿到商标权证。本案的焦点就是在异议期内,红河光明有没有权力使用“红河红”商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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