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7月1日起,由商务部公布的《酒类商品批发经营管理规范》和《酒类商品零售经营管理规范》两项行业标准已正式推荐实施。而《酒类流通管理办法》也结束了向公众征求意见的阶段。据了解,在两个“标准”及“管理办法”中均明确提出:酒类经营者不得向未成年人售酒。

  据悉,在日前公布实施的这两项酒类批零行业标准中,所指的酒类商品是酒精度(乙醇含量)大于0.5%的酒精饮料,包括啤酒、葡萄酒、果酒、黄酒等发酵酒;白酒、白兰地、威士忌等蒸馏酒。标准中严格规定了酒类商品经营者从事酒类商品交易活动应具备的经营条件,包括企业经营资质、必要的人员经营场地、经营设备和专业人员等;要求经营者在采购、销售、人员、财务、广告等环节建立完善规范的管理制度。

  此外,标准中还明确提出“酒类经营者不得向未成年人出售酒类商品”,但没有明确规定相关的惩诫措施。对此,长春市酒类专卖局相关负责人表示,该规范属于推荐性标准,不属于强制性标准,其主要作用在于方向性和倡导性。同时该负责人还表示,这两项推荐性标准实施以后,本地酒类专卖管理部门将严格按照标准要求来衡量企业是否具有从事酒类批零等交易活动的资质,如不符合条件要求,将不被批准从事相应交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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