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一、本案基本情况
 
西藏拉萨啤酒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拉萨啤酒”)因股权转让纠纷事项向拉萨市中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拉萨中院”)起诉深圳市金脉青枫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金脉青枫”),请求判决被告金脉青枫向原告拉萨啤酒返还2018年分红款9,500万元及资金占用利息,以上分红款及利息暂计算至2023年12月11日为119,321,116.44元。2024年3月20日,公司收到拉萨中院(2023)藏01民初41号《参加诉讼通知书》等相关通知,其主要内容为:原告拉萨啤酒与被告金脉青枫股权转让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12月13日立案,通知公司作为第三人参加诉讼。2024年3月28日,公司作为第三人收到拉萨中院电子送达的《民事起诉状》等材料。2024年4月30日,公司收到法院信息通知,通知本案于2024年05月29日开庭。
 
关于本案详细内容请见公司于2023年12月15日、2024年2月1日、2024年3月21日、2024年3月29日、2024年4月9日、2024年5月6日披露于巨潮资讯网的相关公告(公告编号:2023-125、2024-013、2024-031、2024-036、2024-041、2024-069)。
 
二、本案最新进展
 
2024年7月9日,公司收到拉萨中院(2023)藏01民初41号《民事裁定书》,其裁定如下:
 
驳回西藏拉萨啤酒有限公司的起诉。
 
西藏拉萨啤酒有限公司预交的案件受理费638,405.58元予以退回。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西藏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
 
三、相关说明及风险提示
 
(一)关于上述分红款项,拉萨啤酒已对金脉青枫的应收全额计提了坏账准备,不会因本次判决对公司当期财务状况造成不利影响,公司将持续关注上述诉讼案件的相关进展情况,并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二)公司指定的信息披露媒体是《中国证券报》、《证券时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日报》、《经济参考报》和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公司相关信息均以上述指定媒体刊登的信息为准,敬请投资者关注相关公告,理性投资,注意风险。
 
四、备查文件
 
拉萨中院(2023)藏01民初41号《民事裁定书》。
 
特此公告。
 
西藏发展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4年7月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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