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安徽:小吃部经营超过保质期雪花啤酒被处罚
  • 发布日期:2022-08-09     啤酒工业信息网
 安徽省亳州市利辛县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案件基本信息公示
 
(城西所20220808)
 
处罚对象:安徽省亳州市利辛县川南小吃部
 
案件名称:利辛县川南小吃部经营超过保质期食品案
 
违法主要事实:
 
当事人于2020年办理《营业执照》。当事人年前从利辛县一个食品销售商处购进“雪花”啤酒,具体时间记不住了,生产厂家:华润雪花啤酒(六安)有限公司,规格:净含量:500ml/瓶;生产日期:2021年3月13日;保质期:360天。共购进2箱,12瓶/箱,购进价36元/箱,售价48元/箱,保质期内已销售7瓶,销售额28元,剩余17瓶超过保质期的“雪花”啤酒摆放在当事人店内货架上没有及时清理于2022年5月6日被我局查获。当事人经营上述超过保质期食品货值68元,没有索要供货者的《营业执照》复印件及食品购货凭证。
 
处罚种类和内容: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
 
处罚依据:《安徽省食品安全条例》第八十四条
 
作出处罚决定部门:安徽省亳州市利辛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处罚时间:2022-8-2
 
处罚决定书文号:利市监西罚字〔2022〕19号
 
处罚履行方式和期限等:
 
当事人应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利辛县市场监督管理局财装股打印《安徽省统一公共支付平台缴款通知单》后,到指定的银行或者通过电子支付系统缴纳罚款。逾期不缴纳者,将依据《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当事人逾期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可以采取下列措施:(一)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得超出罚款的数额;(二)根据法律规定,将查封、扣押的财物拍卖、依法处理或者将冻结的存款、汇款划拨抵缴罚款;(三)根据法律规定,采取其他行政强制执行方式;(四)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的规定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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