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山西煤矿生产须交抵押金 最少100万 最高600万元
- 发布日期:2006-03-30 啤酒工业信息网
昨日,山西省财政厅和省安监局联合公布山西新制定出台的《山西省贯彻落实煤矿安全生产风险抵押金管理暂行办法实施细则》。今年开始,煤矿要生产建设,必须先交相应数额的安全生产风险抵押金。今后,煤老板不可能在事故发生后一跑了之,政府也不再无端为煤老板的责任买单。
所有煤矿企业必须按时足额存储
煤矿企业安全生产风险抵押金(以下简称风险抵押金),特指煤矿企业以其法人名义,将本企业资金存入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和同级财政局指定的银行专户,用于本企业生产安全事故抢险、救灾和善后处理的专项资金。省内所有煤矿企业,都须按时足额存储。
风险抵押金不能因变更法定代表人或停产整顿等情况迟(缓)存、少存或不存,也不能以任何形式向职工摊派。煤矿企业在接到核定的存储或补交金额通知1个月内,就须将应储存或补交的风险抵押金一次性存入指定风险抵押金银行专户。
风险抵押金最少100万
煤矿企业风险抵押金以矿井为单位存储。存储数额以企业所属生产矿井和建设矿井的能力为基础测算。生产矿井的风险抵押金按照安全生产许可证载明的生产能力测算,新建、改建、扩建矿井的风险抵押金按照批准建设的设计能力测算。
具体缴纳标准为:3万吨以下(含3万吨)存储100万元;3万吨以上至9万吨(含9万吨)存储200万元;9万吨以上至15万吨(含15万吨)存储300万元;15万吨以上,以300万元为基数,每增加10万吨增加50万元;累计达到600万元时不再存储。
煤矿规避责任才能动专款为真正体现风险抵押金用途,做到专款专用,特别规定轻易不能动这笔钱。只有煤矿企业负责人在事故发生后逃逸;事故发生后,煤矿企业在规定时间内未主动承担责任,未支付抢险、救灾及善后处理费用时,才能根据安全事故抢险、救灾及善后处理工作需要,将风险抵押金部分或者全部转作事故抢险、救灾和善后处理资金。除此以外发生的抢险救灾费用,原则上由煤矿企业先行支付。确需动用专户资金,煤矿企业须提出申请,经安监部门及同级财政部门批准后动用。
同时规定,未经批准,煤矿企业不得擅自从代理银行风险抵押金专户上提取、动用风险抵押金,代理银行不得擅自把风险抵押金返还煤矿企业,各级安监、财政部门及其工作人员不得将风险抵押金挪作他用。
随用随补关闭破产方可自由支配
风险抵押金实际支出时,计入煤矿企业成本,在缴纳企业所得税前列支。煤矿企业持续生产经营期间,当年未发生生产安全事故,没有动用风险抵押金,风险抵押金自然结转,下年不再存储。抵押金利息收入,滚入风险抵押金本金一起使用。
当年发生事故动用风险抵押金后,应存储风险抵押金数额重新核定,恢复生产和建设前补足差额。煤矿企业生产经营规模扩大或缩小,在下年度第一季度结束前,调整其风险抵押金存储数额,并按照调整后差额通知煤矿企业补存或者退还风险抵押金。煤矿企业依法关闭、破产或者转产,由企业提出申请,经安监部门及同级财政部门批准后,企业可按规定自主支配其风险抵押金专户结存资金。
此外,非煤矿山企业开采煤炭,也比照该规定执行。乡镇煤矿安全生产风险抵押金,也不再执行省政府办公厅2003年规定的标准,改按新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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