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8日宣布,为促进粮食生产发展,2008年国家继续在稻谷、小麦主产区实行最低收购价政策,并适当提高最低收购价水平。

    经报请国务院批准,发展改革委决定将稻谷最低收购价格调整为每50公斤早籼稻(三等,下同)75元、中晚籼稻76元、粳稻79元;小麦最低收购价格调整为每50公斤白小麦75元、红小麦70元、混合麦7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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