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华润雪花啤酒销售合同疑现垄断条款
  • 发布日期:2014-05-07     啤酒工业信息网
 为了实现市场份额突破30%的目标,除了不断并购外,渠道排他成为了华润雪花的不二选择。在本报昨日报道《零售商吐槽:华润雪花不给销售合同》后,多位律师致电表示,华润雪花签署合同后收回并非个例,而合同中涉及的排他条款更是因为涉嫌利用市场支配地位曾经多次被媒体曝光及同行诟病,行业律师则表示,雪花将销售合同签订后收回不给经销商留底,很可能就是为了避免排他条款曝光成为竞争对手的证据。
  经销合同收回牵出“排他条款”
  “我们这的超市,只要卖雪花啤酒的,都是一份合同,签完就被收回,零售商想要留一份都不给。”据雪花啤酒吉林一位经销商程兰介绍,由于雪花啤酒在当地销售得非常好,能占到70%-80%的市场份额,因此在签订合同时,厂家十分强势,要求不专卖就不给优惠政策。“啤酒利润本来就薄,主要就靠这点优惠,为了保住优惠能带来的利润,只能选择接受。”程兰无奈地说。
  在她千辛万苦保留下来的一份华润雪花、批发商、零售商三方协议中,北京商报记者看到,其中确实明确规定,零售商仅销售华润雪花啤酒,决不以任何方式经销、代销或销售非雪花啤酒。若违反规定,要一次向华润雪花支付违约金。
  对此,中国食品商务研究院研究员朱丹蓬直言,条款属于赤裸裸的“排他销售”行为。
  并非单一案例 协会承认无监管
  雪花啤酒的排他销售并不仅仅在吉林一地,北京商报记者梳理发现,近年来,华润雪花多次因为同样的事件被媒体曝光,地区涉及东北、河北等地。
  其中2004年,在华润的大本营沈阳,由于1800多家啤酒经销商签订了专卖华润“雪花”协议,被哈啤指责涉嫌违反《反不正当竞争法》; 2010年媒体更曝光,华润雪花借“青岛啤酒”瓶装自己的酒,这种不正当竞争的鸠占鹊巢行为,据当时报道称最终的结果是雪花被罚2万元。
  “现在啤酒行业的竞争已经不是白热化这么简单,已是‘肉搏战’,为了占领市场,为了保证回报,企业已经不惜铤而走险。”朱丹蓬认为,雪花啤酒与零售商签订的合同中存在“被强制收回、排他销售”等不合理行为,主要是在当前多巨头竞争的格局下,谁先去做谁就能保住自己的市场份额。“为此,他们不惜利用排他的销售手段保住自己的领地,此外,也为了保证后续竞争带来的成本上升时的回报。”朱丹蓬同时透露,排他销售的不正当行为在啤酒行业比较普遍。
  昨日,北京商报记者通过电话采访到中国酒业协会负责人,对于企业的排他销售,其称并不知情,他认为,经销商的专卖是自然形成。为了促进正当竞争,行业协会也有一些规定,但只能是一些倡导性的、自律性的,尚难起到法律法规的约束力。
  或已违反反垄断法
  昨日,一位律师告诉北京商报记者,合同缔结的过程中,如果存在一方胁迫、威逼、利诱等行为,其就是不公平的,违背了“合同应反映双方意志”的原则。而企业之所以不让零售商留底,也正是为了规避将来出现纠纷陷入被动。
  北京郝俊波律师事务所主任律师郝俊波分析认为,具有市场支配地位的企业,以格式合同要求企业专卖,存在违反反不正当竞争法和反垄断法之嫌。反垄断法第十九条规定,一个经营者在相关市场的市场份额达到1/2的,可以推定经营者具有市场支配地位。
  郝俊波称,上述“相关市场”并不局限于地理范围,可以仅是一个片区, 如果从份额上能认定“雪花啤酒”是具有“市场支配地位的经营者”,雪花啤酒就违反了反垄断法第十七条第四项“禁止具有市场支配地位的经营者从事下列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的行为:没有正当理由,限定交易相对人只能与其进行交易或者只能与其指定的经营者进行交易”的规定。
  在郝俊波看来,雪花啤酒的“排他销售”也具有不正当竞争行为的特点。我国的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六条明确规定,公用企业或者其他依法具有独占地位的经营者,不得限定他人购买其指定的经营者商品,以排挤其他经营者的公平竞争。
  “具有优势地位企业的排他行为,从竞争角度属于违反了反不正当竞争法,从限制市场角度违反了反垄断法。”郝俊波说,另外其强调,比较小且没有市场优势的企业,一般没有实力提出“排他”要求,即便提了,零售商也不会在乎它,会直接拒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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