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青岛啤酒与烟台啤酒持续关连交易的公告
  • 发布日期:2012-11-09     啤酒工业信息网
于2012年11月5日,青啤财务公司与烟台啤酒订立该协议,针对本公司于《新烟台啤酒产品经销合同》需支付予烟台啤酒之销售金额,不时存放于烟台啤酒于青啤财务公司开立之账户,并由青啤财务公司提供「收、付、存款」管理服务,有效期为2012年1月1日至2014年12月31日。
    烟台啤酒为朝日集团的间接控股子公司,而朝日集团为本公司的主要股东,因此,烟台啤酒为朝日集团之联系人及本公司的关连人士。根据《上市规则》第14A章,订立该协议构成本公司之持续关连交易,由于有关年度上限计算的适用百分比率高于0.1%但低于5%,本公司须根据《上市规则》第14A章的规定就持续关连交易满足申报、年度审核及公告之要求,但获豁免取得独立股东批准之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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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背景
    兹提述该公告,内容有关(当中包括)本公司与烟台啤酒签署日期为2012年2月10日有关啤酒产品买卖的《新烟台啤酒产品经销合同》。该合同约定由本公司独家经销烟台啤酒生产的全部啤酒产品等事宜。
    于2012年11月5日,青啤财务公司与烟台啤酒订立该协议,烟台啤酒同意进一步规定《新烟台啤酒产品经销合同》下的缴付安排,同意本公司根据《新烟台啤酒产品经销合同》需支付予烟台啤酒之销售金额,不时存放于烟台啤酒于青啤财务公司开立之账户,由青啤财务公司提供「收、付、存款」管理服务。
    该协议之详情
    协议双方:青啤财务公司;及
    烟台啤酒。
    日期:2012年11月5日。
    合同期限:2012年1月1日至2014年12月31日。
    交易性质:本公司按《新烟台啤酒产品经销合同》需支付予烟台啤酒之销售金额,不时存放予烟台啤酒于青啤财务公司开立之帐户,由青啤财务公司提供「收、付、存款」管理服务。
    主要条款:青啤财务公司为烟台啤酒提供代收销售款、代付款等存款及结算服务。烟台啤酒在青啤财务公司存款的利率及青啤财务公司的服务收费分别按照同期同类型存款及服务由中国人民银行所定的基准利率及服务收费,以及其他主要国有商业银行之相关存款利率及服务收费而厘定。
    除上述修改,其他于《新烟台啤酒产品经销合同》的条款不受影响。
    年度上限金额
    预计就该协议项下不时存放于青啤财务公司之累积金额,于2012年1月1日至2012年12月31日之年度上限为不超过人民币759,560,000元;于2013年1月1日至2013年12月31日之年度上限为不超过人民币793,740,000元;及于2014年1月1日至2014年12月31日之年度上限为不超过人民币848,310,000元。年度上限金额乃参考按《新烟台啤酒产品经销合同》之预计销售金额(预计并非全部存放于青啤财务公司),及不时存放于青啤财务公司之本金金额和应支付予烟台啤酒之一般利息的累积金额。
    签署该协议之理由及利益
    《新烟台啤酒产品经销合同》于本集团之日常及一般业务中所签署。本公司持有烟台啤酒39%的股权,烟台啤酒作为获银监会认可的交易成员单位,可由青啤财务公司对其进行资金集中管理,将销售金额存放于烟台啤酒在青啤财务公司开立之账户由青啤财务公司集中管理,有助提高本集团的资金使用效率和效益。
    董事(包括独立非执行董事)认为该协议的条款为一般商业条款及公平合理,并符合本公司及其股东的整体利益。
    除山崎史雄先生作为烟台啤酒的董事而已回避表决有关的董事会决议外,并无董事就该协议有关之交易有重大权益。
    《上市规则》下之涵义
    烟台啤酒为朝日集团的间接控股子公司,而朝日集团为本公司的主要股东,因此,烟台啤酒为朝日集团之联系人及本公司的关连人士。根据《上市规则》第14A章,订立该协议构成本公司之持续关连交易,由于有关年度上限计算的适用百分比率高于0.1%但低于5%,本公司须根据《上市规则》第14A章的规定就持续关连交易满足申报、年度审核及公告之要求,但获豁免取得独立股东批准之要求。
    一般资料
    本集团主要从事啤酒的生产、销售及与之相关的业务。青啤财务公司主要业务包括集中管理本集团成员单位的存款收付及结算,以及银监会批准的其他业务。
    烟台啤酒的主营业务为生产、销售啤酒及其他饮料。

 定义
    于本公告,除文意另有所指外,下列辞汇分别具有以下相应的涵义:
    「该协议」青啤财务公司与烟台啤酒于2012年11月5日签署的《销售金额缴付安排补充协议》,其条款概述于本公告
    「该公告」本公司于2012年2月10日之公告,内容有关(当中包括)本公司于上述日期签署的《新烟台啤酒产品经销合同》
    「朝日集团」朝日集团控股株式会社,为一间在日本东京成立的股份公司,其股票在东京及大阪证券交易所上市,为本公司的主要股东,截至本公告发布之日,持有本公司约19.99%股份
    「联系人」具有《上市规则》赋予的涵义
    「董事会」本公司董事会
    「银监会」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
    「本公司」青岛啤酒股份有限公司,为成立于中国青岛的中外合资股份有限公司,其股票在香港联交所及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
    「关连人士」具有《上市规则》赋予的涵义
    「董事」本公司董事
    「本集团」本公司及其附属公司
    「香港」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特别行政区
    「《上市规则》」《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证券上市规则》
    「《新烟台啤酒产品经销合同》」本公司于2012年2月10日与烟台啤酒签署有关烟台啤酒生产的啤酒产品之经销合同
    「百分比率」按《上市规则》第14.07条计算之百分比率
    「中国」中华人民共和国
    「收、付、存款管理服务」青啤财务公司为烟台啤酒提供代收销售款、代付款等存款和结算服务
    「人民币」人民币,中国之法定货币
    「联交所」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
    「青啤财务公司」青岛啤酒财务有限责任公司,为本公司之全资附属公司,亦为根据银监会批准出资成立之非银行金融机构
    「烟台啤酒」烟台啤酒青岛朝日有限公司,在中国烟台注册之中外合资经营公司,截至本公告发布之日,本公司持有其39%权益及朝日集团间接持有其40%权益
    「%」百分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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