郑州中院、河南高院审理认为:“DL”精酿小麦啤酒具有较高的独创性,体现了独特的审美表达,构成著作权法保护的作品(胖东来在本案中不再主张著作权保护)。
“DL”精酿小麦啤酒包装、装潢等标识经过使用取得显著特征,并具有一定的市场知名度,构成“有一定影响”的标识,被诉侵权产品的包装、装潢与“DL”精酿小麦啤酒的包装、 装潢整体设计风格和视觉效果非常相似,构成近似的包装、装潢......判赔200万元等。
来源:知产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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