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惠泉啤酒:2012年度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2013-04-25 09:243560
 证券代码:600573证券简称:惠泉啤酒公告编号:临 2013-011

福建省燕京惠泉啤酒股份有限公司

二○一二年度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

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

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一、会议召开和出席的情况

福建省燕京惠泉啤酒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董事会于

2013 年 3 月 29 日在《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日报》和

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上向全体股东发出关于召开公司 2012 年度股

东大会的通知。

本次会议于 2013 年 4 月 24 日上午以现场方式在本公司董事会

办公楼五楼会议室召开,出席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表共 7 人,代表股

份 125,881,196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50.35%。公司董事、

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公司聘请的律师出席了会议。会议由公司董事

长李秉骥先生主持。会议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和《公司章

程》的有关规定。

二、会议议案审议情况

本次大会以记名投票表决方式表决通过了以下决议:

(一)审议通过《公司 2012 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

表决结果为:同意票 4 人,代表股份 125,193,396 股,占出席

会议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数的 99.45%;反对票 1 人,代表股份

76,80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数的 0.06%;弃权票 2

人,代表股份 611,00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数的

0.49%。

(二)审议通过《公司 2012 年度监事会工作报告》。

表决结果为:同意票 4 人,代表股份 125,193,396 股,占出席

会议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数的 99.45%;反对票 3 人,代表股份

687,80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数的 0.55%;无弃权

票。

(三)审议通过《公司 2012 年度财务决算报告》。

表决结果为:同意票 4 人,代表股份 125,193,396 股,占出席

会议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数的 99.45%;反对票 3 人,代表股份

687,80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数的 0.55%;无弃权

票。

(四)审议通过《公司 2012 年度利润分配议案》。

经 致 同 会 计 师 事 务 所 ( 特 殊 普 通 合 伙 ) 审 计 , 2012年 期

初 未 分 配 利 润 250,427,586.24元 , 本 年 度 公 司 实 现 归 属 于 母 公

司 的 净 利 润 -71,686,958.06元 。在 支 付 上 年 股 利 12,500,000.00元

后 , 2012年期末未分配利润余额为166,240,628.18 元。

考虑到 2013 年度公司经营战略发展和生产需求,2012 年 度 公

司 拟 不 进 行 利 润 分 配 ,也 不 进 行 资 本 公 积 金 转 增 股 本 。未 分 配

利润将结转下一年度。

表决结果为:同意票 4 人,代表股份 125,193,396 股,占出席

会议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数的 99.45%;反对票 3 人,代表股份

687,80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数的 0.55%;无弃权

票。

(五)审议通过《公司 2012 年年度报告》全文及摘要。

《 公 司 2012 年 年 度 报 告 》 全 文 及 摘 要 刊 载 于 上 交 所 网 站

www.sse.com.cn。

表决结果为:同意票 4 人,代表股份 125,193,396 股,占出席

会议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数的 99.45%;反对票 1 人,代表股份

76,80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数的 0.06%;弃权票 2

人,代表股份 611,00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数的

0.49%。

(六)审议通过《关于确定公司审计机构 2012 年度审计报酬的

议案》。

2012 年度,公司聘请致同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为

本公司财务报表审计机构。现根据实际情况,本公司决定支付其 2012

年度审计报酬为陆拾万元人民币(含为本公司子公司会计报告审计费

用)。

表决结果为:同意票 6 人,代表股份 125,804,396 股,占出席

会议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数的 99.94%;反对票 1 人,代表股份

76,80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数的 0.06%;无弃权

票。

(七)审议通过《关于续聘致同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为公司 2013 年度财务报告审计机构的议案》。

公司目前财务报告审计机构为致同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

伙)。截止 2012 年末,该会计师事务所已为本公司提供了 9 年审计

服务。

鉴于公司聘请的致同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在 2012 年

度为公司提供审计服务工作中,恪尽职守,遵循独立、客观、公正的

执业准则,较好地完成了公司委托的各项工作,因此审计委员会建议

公司继续聘请其作为 2013 年度公司及各子公司财务报告的审计机

构。

表决结果为:同意票 6 人,代表股份 125,804,396 股,占出席

会议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数的 99.94%;反对票 1 人,代表股份

76,80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数的 0.06%;无弃权

票。

(八)审计通过《关于修订〈公司章程〉的议案》。

《公司章程》详细内容刊载于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

www.sse.com.cn。

表决结果为:同意票 6 人,代表股份 125,804,396 股,占出席

会议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数的 99.94%;反对票 1 人,代表股份

76,80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数的 0.06%;无弃权

票。

三、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本次股东大会由福建至理律师事务所王新颖、周梦可律师到会见

证并出具了法律意见书(闽理非诉字[2013]第 037 号)。见证律师认

为,本次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

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本次大会召集人和出席会议人员均具有合

法资格,本次大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四、备查文件

1、经与会董事签字确认的股东大会决议;

2、律师意见书。

特此公告。

福建省燕京惠泉啤酒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二○一三年四月二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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