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燕京惠泉啤酒股份有限公司
二○一二年度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
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
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一、会议召开和出席的情况
福建省燕京惠泉啤酒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董事会于
2013 年 3 月 29 日在《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日报》和
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上向全体股东发出关于召开公司 2012 年度股
东大会的通知。
本次会议于 2013 年 4 月 24 日上午以现场方式在本公司董事会
办公楼五楼会议室召开,出席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表共 7 人,代表股
份 125,881,196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50.35%。公司董事、
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公司聘请的律师出席了会议。会议由公司董事
长李秉骥先生主持。会议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和《公司章
程》的有关规定。
二、会议议案审议情况
本次大会以记名投票表决方式表决通过了以下决议:
(一)审议通过《公司 2012 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
表决结果为:同意票 4 人,代表股份 125,193,396 股,占出席
会议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数的 99.45%;反对票 1 人,代表股份
76,80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数的 0.06%;弃权票 2
人,代表股份 611,00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数的
0.49%。
(二)审议通过《公司 2012 年度监事会工作报告》。
表决结果为:同意票 4 人,代表股份 125,193,396 股,占出席
会议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数的 99.45%;反对票 3 人,代表股份
687,80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数的 0.55%;无弃权
票。
(三)审议通过《公司 2012 年度财务决算报告》。
表决结果为:同意票 4 人,代表股份 125,193,396 股,占出席
会议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数的 99.45%;反对票 3 人,代表股份
687,80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数的 0.55%;无弃权
票。
(四)审议通过《公司 2012 年度利润分配议案》。
经 致 同 会 计 师 事 务 所 ( 特 殊 普 通 合 伙 ) 审 计 , 2012年 期
初 未 分 配 利 润 250,427,586.24元 , 本 年 度 公 司 实 现 归 属 于 母 公
司 的 净 利 润 -71,686,958.06元 。在 支 付 上 年 股 利 12,500,000.00元
后 , 2012年期末未分配利润余额为166,240,628.18 元。
考虑到 2013 年度公司经营战略发展和生产需求,2012 年 度 公
司 拟 不 进 行 利 润 分 配 ,也 不 进 行 资 本 公 积 金 转 增 股 本 。未 分 配
利润将结转下一年度。
表决结果为:同意票 4 人,代表股份 125,193,396 股,占出席
会议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数的 99.45%;反对票 3 人,代表股份
687,80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数的 0.55%;无弃权
票。
(五)审议通过《公司 2012 年年度报告》全文及摘要。
《 公 司 2012 年 年 度 报 告 》 全 文 及 摘 要 刊 载 于 上 交 所 网 站
www.sse.com.cn。
表决结果为:同意票 4 人,代表股份 125,193,396 股,占出席
会议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数的 99.45%;反对票 1 人,代表股份
76,80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数的 0.06%;弃权票 2
人,代表股份 611,00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数的
0.49%。
(六)审议通过《关于确定公司审计机构 2012 年度审计报酬的
议案》。
2012 年度,公司聘请致同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为
本公司财务报表审计机构。现根据实际情况,本公司决定支付其 2012
年度审计报酬为陆拾万元人民币(含为本公司子公司会计报告审计费
用)。
表决结果为:同意票 6 人,代表股份 125,804,396 股,占出席
会议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数的 99.94%;反对票 1 人,代表股份
76,80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数的 0.06%;无弃权
票。
(七)审议通过《关于续聘致同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为公司 2013 年度财务报告审计机构的议案》。
公司目前财务报告审计机构为致同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
伙)。截止 2012 年末,该会计师事务所已为本公司提供了 9 年审计
服务。
鉴于公司聘请的致同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在 2012 年
度为公司提供审计服务工作中,恪尽职守,遵循独立、客观、公正的
执业准则,较好地完成了公司委托的各项工作,因此审计委员会建议
公司继续聘请其作为 2013 年度公司及各子公司财务报告的审计机
构。
表决结果为:同意票 6 人,代表股份 125,804,396 股,占出席
会议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数的 99.94%;反对票 1 人,代表股份
76,80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数的 0.06%;无弃权
票。
(八)审计通过《关于修订〈公司章程〉的议案》。
《公司章程》详细内容刊载于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
www.sse.com.cn。
表决结果为:同意票 6 人,代表股份 125,804,396 股,占出席
会议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数的 99.94%;反对票 1 人,代表股份
76,80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数的 0.06%;无弃权
票。
三、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本次股东大会由福建至理律师事务所王新颖、周梦可律师到会见
证并出具了法律意见书(闽理非诉字[2013]第 037 号)。见证律师认
为,本次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
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本次大会召集人和出席会议人员均具有合
法资格,本次大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四、备查文件
1、经与会董事签字确认的股东大会决议;
2、律师意见书。
特此公告。
福建省燕京惠泉啤酒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二○一三年四月二十四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