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湖北津江啤酒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
  • 发布日期:2018-09-26     啤酒工业信息网
 江环法〔2018〕69号
 
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
 
湖北省荆州市江陵县环保局对津江啤酒有限公司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
 
湖北津江啤酒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刘国民
 
法人身份证号:330725195806050811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10246676769817
 
地址:湖北省荆州市江陵县城东工业园
 
一、环境违法事实和依据
 
2018年9月12日,我局(荆州市江陵县环保局)委托湖北天欧检测有限公司对你公司生物质锅炉烟气排放情况进行了检测。结果显示,你公司生物质锅炉外排烟气颗粒物浓度分别为208mg/Nm3、207mg/Nm3、234mg/Nm3,氮氧化物浓度分别为496mg/Nm3、483mg/Nm3、459mg/Nm3,均超过锅炉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13271-2014)表1中在用锅炉大气污染物排放浓度限值(颗粒物浓度限值为80mg/Nm3、氮氧化物浓度限值为400mg/Nm3)。
 
以上事实有江陵县环境监察大队2018年9月12日的《江陵县环境保护局现场检查(勘察)笔录》、9月14日的《湖北天欧检测有限公司检测报告》(天欧检委字【2018591】号)、荆州市环境监察支队9月15日的《荆州市环境保护局调查询问笔录》、荆州市环境监察支队9月15日的《荆州市环境保护局现场检查(勘察)笔录》为证。
 
你公司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十八条的规定。
 
二、责令改正的依据、种类
 
《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九十九条第二款:“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或者限制生产、停产整治,并处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停业、关闭:(二)超过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或者超过重点大气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排放大气污染物的;”。
 
依据上述规定,我局决定责令你公司立即改正超标排放大气污染物的环境违法行为。
 
三、责令改正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你公司应于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立即改正超标排放大气污染物的环境违法行为,并将整改情况书面报告我局。
 
我局委托江陵县环境监察大队对你公司违法行为改正的情况进行监督,我局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九十九条第二款的规定对你公司的环境违法行为实施行政处罚。
 
四、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你公司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在接到本决定之日起六十日内向荆州市环境保护局或江陵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提起行政诉讼。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2018年9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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