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漯河市消协:进口啤酒无中文标识属欺诈行为
- 发布日期:2018-03-15 啤酒工业信息网
漯河市消费者协会2017年度十大投诉典型案例
案例:进口啤酒无中文标识属欺诈行为
2017年10月下旬,市区消费者洪女士和朋友在市区泰山路某“酒便利”用110元购买了十几瓶全是外文的进口啤酒,因洪女士是记者出身,对此类商品有些基本常识,几天后洪女士将进口啤酒拿到了市消协询问是否违反了我国有关法律和法规,消协工作人员很确定的告知了消费者违反了哪些法律法规。根据《产品质量法》第二十七条第一款第二项“有中文标明的产品名称、生产厂厂名和厂址”;《侵害消费者行为处罚办法》第六条第一款第一项“不以真实名称和标记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消法》第五十五条“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有欺诈行为的,应当按照消费者的要求增加赔偿其受到的损失,增加赔偿的金额为消费者购买商品的价款或者接受服务的费用的三倍;增加赔偿的金额不足五百元的,为五百元。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之规定,“酒便利”赔偿洪女士5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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