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当可口可乐的“纯悦”遇上雪花啤酒的“悦纯”
  • 发布日期:2017-09-06     啤酒工业信息网
 可口可乐的“纯悦”和雪花的“悦纯”,你会傻傻分不清么?
    日前,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已审结可口可乐公司与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评审委商标驳回复审行政诉讼案。
    北京高院判决撤销了商评委裁定和一审法院的判决。
    案情
    2013年10月,可口可乐公司注册申请的第13320861号“纯悦”商标(下称诉争商标),指定使用的类别为啤酒;无酒精果汁饮料;果汁;水(饮料);奶茶(非奶为主);可乐;汽车;无酒精饮料;制饮料用糖浆;饮料制作配料;饮料香精;无酒精果茶;苏打水;矿泉水(饮料);植物饮料;等渗饮料;乳酸饮料(果制品、非奶)。
    由于被认为与华润雪花啤酒(中国)有限公司(下称雪花啤酒公司)于2013年6月申请的第12707757号“悦纯”商标(下称引证商标)构成使用在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商标局和商评委先后驳回了可口可乐公司的申请。
    引证商标指定使用的商品类别为啤酒;姜汁啤酒;麦芽啤酒;制啤酒用麦芽汁;制啤酒用蛇麻子汁;麦芽汁(发酵后成啤酒);无酒精果汁;水(饮料);饮料制作配料;矿泉水配料。
    可口可乐公司将商评委起诉至北京知识产权法院,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认为,诉争商标与引证商标构成商标法第三十条规定的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因此一审判决驳回可口可乐公司的诉讼请求。可口可乐公司不服一审判决,向北京高院提起上诉。
    该案二审期间,可口可乐于2017年5月8日与雪花啤酒公司签订协议,雪花啤酒公司同意注销引证商标在“无酒精果汁、水(饮料)、饮料制作配料、矿泉水配料”商品上的注册。2017年5月23日,雪花啤酒公司提交了《商标注销申请书》。引证商标在“无酒精果汁、水(饮料)饮料制作配料、矿泉水配料”商品上的注册已于2017年8月13日被注销。
    北京高院认为,由于可口可乐公司的诉争商标申请日期早于雪花啤酒公司引证商标的初审公告日期,因此该案应适用商标法三十一条相关规定。
    由于该案引证商标在“无酒精果汁、水(饮料)、饮料制作配料、矿泉水配料”商品上的注册已被核准注销。诉争商标指定使用的“啤酒”商品与引证商标核定使用的“啤酒、麦芽啤酒”等商品构成同一种或类似商品;诉争商标指定使用的“无酒精果汁饮料、果汁、水(饮料)、奶茶(非奶为主)、可乐、汽水、无酒精饮料、制饮料用糖浆、饮料制作配料、饮料香精、无酒精果茶、苏打水、矿泉水(饮料)植物饮料、等渗饮料、乳酸饮料(果制品、非奶)”商品与引证商标核定使用的商品在功能用途、销售渠道、消费群体等方面具有一定差异,不构成类似商品。
    据此,北京高院认为,该案已经发生了事实基础的变化,应对被诉决定和原审判决的结论予以纠正,据此作出上述二审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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