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广州生力啤酒诉梁志成合同纠纷案判决书
- 发布日期:2016-03-01 啤酒工业信息网
原告广州生力啤酒有限公司诉被告梁志成买卖合同纠纷一案
广东省广州市越秀区人民法院
公 告
梁志成:
本院受理原告广州生力啤酒有限公司诉被告梁志成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已经审理终结。因你在诉讼期间下落不明,无法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现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5)穗越法民二初字第1357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
一、在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被告梁志成向原告广州生力啤酒有限公司偿还欠款3286818.93元;
二、在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被告梁志成向原告广州生力啤酒有限公司支付欠款3286818.93元之利息(从2014年1月1日起至本判决限定还款之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基准利率的标准计付)。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35706元,由被告梁志成负担。
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本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特此公告
二O一六年三月一日
联系人:黄一凡 联系电话:020-8300925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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