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宋德军与本溪龙山泉啤酒买卖合同纠纷判决书
- 发布日期:2016-01-28 啤酒工业信息网
宋德军与本溪中日龙山泉啤酒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辽宁省本溪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5)本民二终字第00141号
宋德军与本溪中日龙山泉啤酒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上诉人(原审原告)宋德军,男,汉族,1963年10月6日出生,现住辽宁省盘锦市盘山县。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本溪中日龙山泉啤酒有限公司,住所地辽宁省本溪市明山区。
法定代表人史华峰,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白刚、王晓光,辽宁湘辉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宋德军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辽宁省本溪市明山区人民法院(2015)明民初字第0015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上诉人宋德军,被上诉人本溪中日龙山泉啤酒有限公司(简称龙山泉公司)的委托代理人白刚、王晓光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审判决认定的基本事实是:2005年2月27日,宋德军、龙山泉公司签订经销协议,协议主要内容为:宋德军为龙山泉公司经销啤酒,销售区域:盘锦市、黑山、北宁、台安;供货品种:龙山泉鲜爽(周转箱);销量及价位:2005年3月1日-2006年2月28日,销量2000吨,送货价17元/箱,自提价14元/箱。2006年3月1日-2007年2月28日,销量3500吨,送货价17元/箱,自提价14元/箱。2007年3月1日-2008年2月29日,销量5000吨,送货价18元/箱,自提价15元/箱。现款现货,一车一清;协议自签字之日起生效,有效期三年。合同签订后,宋德军成为上述地区经销啤酒代理商,经销龙山泉公司啤酒。从2005年5月起,龙山泉公司出售给宋德军的龙山泉鲜爽啤酒由经销协议中约定的每箱14元上升为每箱26元。2006年7月11日,宋德军起草一份关于销毁奖盖情况报告,主要内容为:“2006年7月10日20时30分把去年以来兑换的龙山泉啤酒奖盖(全部清除胶垫)用辽G4***7大型货车运到八里熔炼厂销毁。4740kg×260元=1232400元。以上销毁奖盖折1528300元,由老宋出资等额兑回,现集中销毁”。龙山泉公司派出的工作人员在销毁奖盖情况报告上注明:“销毁奖盖4740kg,合237万个盖。”现宋德军诉至法院,请求判令龙山泉公司立即给付宋德军垫付的兑奖款118.5万元;给付宋德军诉讼期间交通费600元、住宿费120元。
原审法院认为:宋德军以销毁奖盖情况报告为证据,欲证明龙山泉公司尚欠其瓶盖奖金260元/kg,共计1232400元的事实。经审查,宋德军提供的情况报告单上有龙山泉公司工作人员注明的奖盖重量及个数,并无其它单价及奖金的认同内容。综合审查经销协议,货物销售发票、销毁奖盖情况报告以及双方当事人的陈述笔录等证据材料,宋德军起诉龙山泉公司请求判令龙山泉公司给付宋德军奖盖垫付款118.5万元,证据不足,且已超过诉讼时效。据此判决:驳回宋德军的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15470元,由宋德军负担。
宣判后,宋德军提起上诉,请求:撤销一审判决,依法改判。其所依据的事实及理由:1、一审法院审查认证证据理由错误。龙山泉公司销毁奖盖的工作人员石经理是市场部经理,兑奖及促销执行是他的职责之一,此行四人他是负责人,宋德军提供的报告,石经理实事求是的认同了第1项奖金的数额,而宋德军对石经理未清点的实物奖盖未按实物起诉,只诉已认同的奖金数额,石经理等三名工作人员没有异议,说明认同了每公斤奖盖兑260元人民币的事实。2、超过诉讼时效与事实不符。龙山泉公司2007年8月3日强行扣留宋德军车辆、箱瓶,最终导致合同终止。七年多时间宋德军数次协商、谈判、诉讼。关于奖盖问题,由于宋德军无钱,已由经销商诉讼,龙山泉公司诡辩与他们没有兑换关系,现证人证言能证明未超过诉讼时效。综上,龙山泉公司已经认证了销毁奖盖237万个,合同发票证明每个奖盖最少兑0.5元,宋德军为了省时,本案只申请237万个的最低值合情合理,请法院依法判决。
被上诉人龙山泉公司辩称:不同意上诉人的诉讼请求。原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请求二审法院驳回上诉人的上诉请求,维持原判。答辩人同上诉人于2005年2月27日签订过经销协议,协议中不存在上诉人陈述的兑奖情况的约定。本案已过诉讼时效。
本院经二审审理查明的事实与一审认定事实一致。
【啤酒工业信息网声明:原创文章,转载请注明出处。我们转载的文章,如果涉嫌侵犯您的著作权,或者转载出处出现错误,请及时联系文章编辑进行删除或修正,谢谢您的支持和理解!】
本周热门资讯排行
企业展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