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逆势收购楠溪江啤酒 非法吸存借壳上市落空
- 发布日期:2014-12-16 啤酒工业信息网
楠溪江农业集团原法人代表徐林一审获刑七年十个月
“跑路”风波传出两年多来,徐林和他的楠溪江农业集团依然未能脱困。目前,楠溪江农业集团破产重整仍在进行中。
而曾经历数次大起大落的徐林,竭力融资试图撑起的“农业王国”梦想,最终成为一场噩梦。上周五,永嘉法院一审认定,徐林及其合作伙伴徐贤孟涉案金额达3.7亿余元,造成损失3亿元以上。法院以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判处徐林有期徒刑七年十个月,并处罚金45万元。徐林对此判决不服。昨天,徐林的代理律师告诉记者,他们还会继续上诉。
逆势扩张 竟是刀尖上跳舞
2009年4月,金融危机正在肆虐,许多企业尽量减少投资、收缩规模,准备过冬。但徐林却在所有人的反对声中,在农业领域做出了一个 “逆势扩张”之举:9000万元收购楠溪江啤酒。
从这个时候开始,徐林受到越来越多人的关注。
楠溪江啤酒是徐林试图打造的“农业王国”中的一枚重要棋子。“涉及种植、养殖、加工、销售、休闲、旅游等多个环节,满足菜篮子所需的所有农产品(000061,股吧),以楠溪江为金字招牌的现代农业产业链。”徐林曾这样描绘自己的“农业王国”。
为让更多人相信自己的眼光,在接受媒体采访时,徐林毫不避讳地提起自己的“三起三落”。
然而,上周五,永嘉法院在宣判徐林非法吸收公众存款一案时揭示,徐林的“逆势扩张”之举,实际上是在刀尖上跳舞。
法院审理中发现,2009年以来,徐林、徐贤孟在未经有关部门依法批准的情况下,以资金周转、银行还贷、公司生产经营等理由,以支付高额利息为诱饵,向受害人朱某等社会不特定人员吸收存款,用于两人共同收购“浙江省楠溪江啤酒有限公司”、还本息及后续其他项目投资,共计非法吸收公众存款1亿余元。
徐林称,楠溪江啤酒有限公司、楠溪江农业集团有限公司、永嘉县楠江红酒业有限公司这三家公司,实际股东均是自己和徐贤孟,两人各占50%股份。
郑某是其中一家公司的财务人员,她说,徐林、徐贤孟的集资,高的月息有8分,低的也要1.5分。记者注意到,徐林的相当部分集资,月息均为5分左右。
2011年2月,徐林的资金链断了。
在商海沉浮多年的徐林深知,如此高息意味着什么,唯一能让他翻身的,便是尽快上市。
借壳上市 结局却是雪上加霜
2011年,徐林为了实现楠溪江农业集团“借壳上市”,决心通过拍卖方式收购湖北江湖生态农业股份有限公司旗下的蓝田水产品开发有限公司。然而整个过程都充满了戏剧性。
先是竞拍者在交清3亿元保证金后,在拍卖前日突然放弃报名,导致只有楠溪江一家企业报名竞买,此次拍卖被定位为“流拍”;后来蓝田水产债权人会议决定将破产资产处置方式由拍卖改为协议转让,楠溪江集团虽出价最高却不受认可,无奈出局。
永嘉法院审理发现,徐林、徐贤孟的上市计划,依然建立在疯狂集资上。
徐林公司的一名员工称,徐林为此专门开过中层干部会议,对私募资金进行动员,规定公司内部人员4元每股,非公司人员5元每股。
据法院方面透露,徐林、徐贤孟以楠溪江农业集团有限公司收购湖北“蓝田集团”并整合上市进行所谓“私募”的名义,向受害人董某等165名社会不特定人员非法吸收存款共计6914万元,用于收购湖北“蓝田集团”,并承诺到期上市不成功就支付1.5分利息。
然而,湖北“蓝田集团”收购失败后,1.5亿元保证金返回了公司账户,徐林、徐贤孟并没有将集资款返还受害人,而是将部分资金用于偿还他们的借款利息等,一些受害人因此遭受损失。其中,造成参与“私募”的165名受害人全额损失(6914万元)。
深险泥潭 非法吸存面越铺越广
上市翻身梦想落空,徐林、徐贤孟留下的烂摊子更大了。
判决书显示,徐林、徐贤孟此时所欠下的借款,已经不再是1亿余元。
夏某的出现,一定程度上导致徐林、徐贤孟的烂摊子进一步拉大。
令人唏嘘不已的是,夏某曾借款给徐林、徐贤孟。他说,自己借给徐林、徐贤孟的第一批借款就达1000万元,后来陆续被套6000多万元。
为保证自身利益与资金安全,夏某积极介入该些项目的监管与经营,为了资金回报,帮助徐林、徐贤孟以高息为诱饵,向被害人谢某等吸收存款从事还本付息、生产经营和收购“蓝田集团”及其他项目投资,导致徐林、徐贤孟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的行为不断向社会辐射、扩散,造成他人损失。
永嘉法院认定,徐林、徐贤孟涉案金额达3.7亿余元,造成损失3亿元以上;夏某涉案金额达1.5亿余元
法院一审以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判处徐林有期徒刑七年十个月,并处罚金45万元;判处徐贤孟有期徒刑七年,并处罚金40万元;判处夏某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30万元。责令三被告人共同退赔赃款返还相应被害人。
三大焦点
为何以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定罪?
徐林、徐贤孟及其辩护人均提出徐林、徐贤孟的借款行为属于正常的民间融资,不构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
法院认为,徐林、徐贤孟除了本人或通过财务直接向认识的人借款外,还向他们的朋友借款,其吸存的行为对象具有公众性,符合公开性的特征。本案的被吸存对象,涉及人数众多,范围较大,其中不仅包括被告人的亲戚朋友,还包括同学、生意伙伴、公司员工、同乡等等,甚至还包括通过口口相传的方式得知集资行为的与被告人没有关联的人。徐林、徐贤孟对集资行为的辐射面没有加以任何限制,致使吸存额越来越大,受害人也越来越多,该种行为应当认定为向社会不特定对象吸收资金。综上,他们具有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的故意,客观上实施了向社会不特定对象吸收资金的行为,其行为符合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的构罪特征。
明明以公司名义借款,为何个人被定罪?
法院审理查明,徐林、徐贤孟虽然均以公司贷款到期、需要资金周转的名义借款,但这仅是借用单位名义,徐林、徐贤孟吸收的存款并没有经过公司账户,而是进入财务人员个人账户,部分进入徐林、徐贤孟等人账户,用途也由徐林、徐贤孟随意决定,徐林、徐贤孟还用这些钱以个人名义购买房产投资,并为他们自己购置了豪车等。其次,虽然部分借条上盖有公司印章,但无论是以公司的名义借款还是担保,都没有经过正式的会议讨论,形成股东会决议,而只是徐林、徐贤孟口头商量一下,体现的是该二人的个人意志而非单位意志。
看似受害人的夏某,为何被一起定罪?
法院指出,早在2010年,夏某就与徐林、徐贤孟产生了借款关系,2011年4月,因徐林他们要收购湖北蓝田,夏某借出去5000万,月息6分,同年6月又借出去1100多万。据夏某供述,由于自己被套金额达6000多万,就帮徐林出主意,让他找老板接手,并帮他介绍了一位房地产老板,后来自己又陆陆续续借给徐林、徐贤孟1亿余元,该1亿元余元绝大部分均是夏某向他人借款所得;此外,为了保证自己资金的安全和回报,夏某还以农业集团总裁的身份介入公司监管。综上,无论是夏某借款的动机,还是用途,都可以证明其帮助徐林、徐贤孟吸收存款的实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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