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别忽视了李某某案的一个细节—酒
- 发布日期:2013-09-27 啤酒工业信息网
议论纷纷、颇有悬疑的李某某案一审有了结果:李某某以强奸罪被判处10年有期徒刑。纵览此案,其中有一个不容忽视的细节,即:李某某是在酗酒之后所犯的罪,“酒”自始至终是该案的一个关键词。
我国《未成年人保护法》第十一条明确规定:“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应当关注未成年人的生理、心理状况和行为习惯,以健康的思想、良好的品行和适当的方法教育和影响未成年人,引导未成年人进行有益身心健康的活动,预防和制止未成年人吸烟、酗酒、流浪、沉迷网络以及赌博、吸毒、卖淫等行为。”很显然,未成年人酗酒是法律所严厉禁止的。未成年人属于没有完全行为能力者,倘在家酗酒,父母或其他法定监护人自有责任;倘在社会,成年人默许、放纵未成年人酗酒,或商家为其提供酒类狂饮,那么,也是应当负有法律责任的。李某某案便涉及后者。
该案证据显示:GLOBAL夜半酒吧值班经理张某和李某某素来相识,对李某某的大致年龄是知道的。当李某某等未成年人当天走进酒吧时,张某已在包厢里摆放了28瓶啤酒,之后,陪酒女还点了一些洋酒,一阵狂饮,一宵尽欢,神情恍惚、心智失控的李某某等未成年人便干出了令人作恶的勾当。触犯刑律当要受到严惩,那么,张某替那些未成年人提供酒类,显属“助虐”行为,难道可以不置一词?可以逍遥法外么?看来,我国有禁止未成年人酗酒的法律,有成年人“预防和制止”未成年人酗酒的规定,但在实际实施操作层面上似还是虚置的。
虽说在GLOBAL酒吧内设立着“未成年人禁止入内”的标志,似乎给未成年人酗酒设置了一块挡箭牌,其实,谁都知晓,就像常见路边网吧竖立“禁止未成年人入内”招牌一样,仅仅是一种摆设而已,它用来遮蔽公安和工商管理部门的耳目。由此可见,要把禁止未成年人酗酒这一法律规定真正兑现,还得在操作层面上动真格—这不止是对未成年人酗酒大声说“不”,更在于要严肃追究诸如酒吧这样的公共场所酒类出售者甚或成年人劝酒者的法律责任。
这方面,国人应该效法美国人的做法。美国在制定《未成年人保护法》的同时,国会还于1984年通过了《最低饮酒年龄法案》,规定最低饮酒年龄为21岁。其严格规定:作为未成年人个人在公开场合饮酒,一经发现,不仅要缴纳罚款,而且执法部门还要将这一违法事件作为其个人污迹记录在案,倘屡犯将受到严厉惩处;而商家向未成年人出售酒类,不论是否由此造成严重后果,一经投诉将严惩不贷。它是一部操作性很强的法律,近三十年来,确有不少商家或成年人由此受到罚款、停业、刑拘等惩处。
当然,未成年人犯法并非全然由酗酒所致,但在这方面有个警戒线,也许可以防止再出现“李某某第二”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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