导报讯 (记者 张韩丰 通讯员 黄静燕 沈学勤)收受供货商贿赂以销售啤酒,日前,漳州市芗城区工商局针对成某的违法行为,开出了1.5万元的罚单。

  今年2月1日,为了增加交易机会,某品牌啤酒供货商找到餐馆老板成某,以财物贿赂的方式和成某签下啤酒销售协议。根据协议要求,成某每月接受供货商贿赂的25件啤酒,在经营场所店门口、店中、冰柜内、店中墙壁上等处陈列某品牌啤酒堆品及广告单。至案发止,成某共收受贿赂的啤酒125箱,获利5375元。

  执法人员认为,成某收受供货商贿赂以销售啤酒,破坏了公平竞争的市场秩序,也损害了消费者的合法权益,违反了《反不正当竞争法》的有关规定,属于商业贿赂行为,依法作出上述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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