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人民银行、财政部、商务部、海关总署、国家税务总局和银监会在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人民政府上报的企业名单基础上,联合审核下发了出口货物贸易人民币结算重点监管企业名单。名单下发后,境内所有具有进出口经营资格的企业均可依法开展出口货物贸易人民币结算业务。

  今年3月,六部委联合发布了《关于出口货物贸易人民币结算企业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放开跨境贸易人民币结算试点,对出口贸易人民币结算企业实行重点监管名单管理。

 

  央行强调,银行业金融机构在办理各项跨境人民币业务时,应按照相关要求和审慎监管规定,依托人民币跨境收付信息管理系统,查询重点监管企业名单,在办理业务过程中加强审核,切实防范风险。重点监管企业开展跨境贸易人民币结算业务所获得的人民币资金不得存放境外。六部委将在各自职责范围内依法对重点监管企业开展出口货物贸易人民币结算业务加强管理。

  跨境贸易人民币结算试点开始于2009年,最初试点地区包括上海市和广东省的4个城市,对境外地域也有限制。受人民币结算的认可程度影响,试点初期人民币贸易结算的数量较小。随着相关政策的逐渐完善,结算规模开始慢慢扩大。

  2010年6月份,相关部门大幅扩大了跨境贸易人民币结算试点范围,从最初的5个城市扩大到20个省、市和自治区。经过一段时间试点,央行等部门宣布跨境贸易人民币结算试点推广到全国,境外地域也不再设限。

  数据显示,2010年以来,跨境贸易人民币结算增长迅速。2010年跨境贸易人民币结算金额高达5063亿元,占中国外贸总量的2.5%。2011年全年跨境贸易人民币结算业务金额同比增长3.1倍,全年跨境贸易人民币结算业务累计发生2.08万亿元。

  跨境贸易人民币结算包括出口收取人民币和进口支付人民币两个方面,前者受到境外人民币存量影响,后者则取决于人民币在境外的被认可程度。试点初期,由于境外人民币存量较小,影响结算量的主要因素是进口支付人民币一项,而提高人民币在境外认可程度的关键因素是增加其在境内的投资渠道。后来这一问题得到解决,作为跨境贸易人民币结算的主要来源,香港的人民币获准以对外直接投资(FDI)形式进入内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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