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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强制性标准《车辆驾驶人员血液、呼气酒精含量阈值与检验》已经过修订,将于今年7月1日实施,每百毫升血液中含酒精80毫克以上为醉酒驾车的标准未变。

  据《国家标准委交通能源处有关人士介绍,该标准最早是在2004年5月31日首次发布并实施的。按照标准,对于认定酒后驾驶、醉酒驾驶,并不是根据行为人的意识状态,而是根据血液中的酒精含量来确定:车辆驾驶人员血液酒精含量大于或等于20mg/100ml,小于80mg/100m1的,属于酒驾;血液酒精含量大于或等于80mg/100m1的,属醉驾。

  相较旧标准,新标准增加了一些细节规定―――为保证检测的权威性和法律效力,新标准要求在血液酒精含量检验中,对检验结果应该出具书面报告。

  同时,增加了唾液酒精试纸条检测内容,规定如果不具备呼气或血液酒精含量检验条件的,应进行唾液酒精定性检测或者人体平衡试验评价驾驶能力,其中唾液酒精定性检测是新增加的检测方法。而人体平衡试验评价驾驶能力采用步行回转试验、单腿直立试验,这在新旧标准中的规定都一样。

  从今年5月1日起,《刑法修正案(八)》和修改后的《道路交通安全法》将正式施行。按照法律规定,饮酒后驾驶机动车的,处暂扣六个月机动车驾驶证,并处一千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因饮酒后驾驶机动车被处罚,再次饮酒后驾驶机动车的,饮酒后或者醉酒驾驶机动车发生重大交通事故,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并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吊销机动车驾驶证,终生不得重新取得机动车驾驶证。(andy)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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