昨日记者从市物价局获悉,该局近日下发通知,印发了国家发改委意见,结合我市实际情况,就相关电价政策作出了规定。此次电价调整规定从本月1日起抄见电量执行。
  市物价局指出,此次电价调整,居民生活用电、农业和化肥生产用电价格不作调整,其余用电价格每千瓦时提高2.5分。大用户直购电厂的电量(不含列入地震灾后重建规划县(市、区)的直购电量),按照用电类别对应的电价顺加本次调价标准。我市都江堰直属局电价此次暂不作调整。我市代管供电局除不作调整的用电类别外的其余用电价格按照用电类别对应的电价每千瓦时顺加2.5分执行。此外,都江堰市、崇州市和彭州市三个代管局的电价此次暂不作调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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