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美国发布建议征收中国产品关税清单
  • 发布日期:2018-04-08     啤酒工业信息网
 
 
美国贸易代表办公室 
 
案卷号:USTR-2018-0005 
 
关于根据第301条提议的行动决定的决定和征求公众意见的通知:中国与技术转让、知识产权和创新有关的行为、政策以及实践》 
 
机构:美国贸易代表办公室 
 
行动:决定通知、征求公正意见和公开听证会通知 
 
 
 
摘要:美国贸易代表办公室(下称“贸易代表办公室”)已经决定,调查所覆盖的中国政府与技术转让、知识产权和创新有关的行为、政策和实践是不合理,或存在区别对待,给美国商业造成了负担或限制。 贸易代表办公室正在征询公众意见,并将举行与旨在对这些行为、政策和实践做出回应的提议决定有关的公开听证会。贸易代表办公室建议对一系列中国产品加征增加25%的关税。 
 
这则通知附带了完整征税清单。 
 
日期:为了确保有考虑时间,你必须在按照以下时间表来提交自己的意见和回应: 
 
2018年4月23日:提交参加听证会的申请、公众听证会所用证词以及前期材料的截止日期。 
 
2018年5月11日:提交书面意见的截止日期。 
 
2018年5月15日:上午10点,301委员会将在华盛顿500 E Street SW 20436美国国籍贸易委员会的主要听证室召开听证会。 
 
2018年5月22日:提交听证后反驳意见的截止日期。 
 
地址:美国贸易代表办公室强烈倾向于公众通过联邦eRulemaking门户网站“http://www.regulations.gov.”提交电子文本。按照F和G给出的提交意见要求完成。案卷号码是USTR-2018-0005。除了在线提交之外,公众还可致电(202) 395-9483,联系人为Sandy McKinzy。 
 
针对想要更多信息的人:想要了解调查或提议行动的进展,请致电(202) 395-5725,联系人为总法律顾问Arthur Tsao。要想了解本通知附件所列产品的海关分类,请联系Evan Conceicao。电子邮箱地址:Evan.M.Conceicao@cbp.dhs.gov. 
 
补充信息: 
 
A.调查进程 
 
2017年8月14日,美国总统发布备忘录(82 FR 39007),命令美国贸易代表办公室就是否根据1974年《贸易法案》第301条对中国政府可能不合理或具有歧视性的法律、政策、实践或行动展开调查,声称这些法律、政策、实践或行动可能正在伤害美国的知识产权、创新或技术进步。 
 
2017年8月18日,在与对口的顾问委员会以及部门间301调查委员会进行磋商之后,美国贸易代表办公室针对中国政府与技术转让、知识产权和创新有关的政策和实践发起调查。调查发起通知(82 FR 40213)征求针对中国政府四类行动、政策和实践有关的书面评论: 
 
1.据报道,据报道,中国政府使用各种各样的工具——其中包括不透明和酌情决定的行政审批程序、合资企业要求、外国持股限制、采购以及其他机制——监管或干预美国企业在中国的运营,为的是要求美国企业或给美国企业施压,迫使他们把技术和知识产权转让给中国企业。 而且,很多美国企业声称面临模糊不清和非书面规定,以及具有区别对待的地方规定。为施加技术转让的压力,中国政府官员使用了非透明和有选择性的方式。 
 
2.据报道,中国政府的行动、政策和实践剥夺了美国企业基于市场设定许可以及与中国企业之间就技术展开谈判的能力,并且削弱了美国企业在中国对本公司技术的控制。举个例子,《中华人民共和国技术进出口管理条例》强制执行对进口技术的技术改进赔偿和所有权的特别条款。此外,还有一些针对许可和技术合同的非市场条款。 
 
3. 据报道,中国政府直接并/或不公平地帮助中国企业针对美国企业和资产发起的系统性投资或收购,旨在获得尖端技术和知识产权,并促成对于中国政府产业计划来说很重要的大规模技术转让。 
 
4.调查将考虑中国政府是否正在执行或支持未经许可的美国商用计算机网络侵入或与知识产权、贸易秘密或机密企业信息有关的网络盗窃,以及这些行为是否伤害了美国企业或为中国企业或商业部门提供了竞争优势。 
 
感兴趣的人提交了接近70份书面申请。此外,2017年10月10日,贸易代表办公室和301调查委员会举行了一场公开听证会,期间证人提供了政策以及回答了相关问题。要想了解公开意见书和听证会记录,可登陆www.regulations.gov,案卷号为USTR-2017-0016。 
 
基于调查所获得的信息,其中包括公众提交和公开听证会,代表办公室和301调查委员会准备了一份受调查行动、政策和事件有关的综合报告。2018年3月22日,贸易代表办公室在“https://ustr.gov/sites/default/files/Section%20301%20FINAL.PDF”上公布了这份报告。该报告支持中国政府四类行动、政策和实践是不合理或具有歧视性的且给美国商业造成负担或限制的调查结果。 
 
B.关于受调查行动、政策和实践的行动决定 
 
根据调查中所获得信息,以及301调查委员会的建议,正如在公开报告中所提出的调查结果,贸易代表办公室根据《贸易法案(19 U.S.C. 2411(b) and 2414(a))》第301(b)条和第304条(a)做出如下决定:受调查的行动、政策和实践是不合理或具有歧视性的,且给美国商业造成负担或限制,因而可根据《贸易法案》第301(b)条采取行动。尤其是: 
 
1.中国利用外国持股限制,比如说合资企业要求和外国股权限制,以及各种各样的行政复核和许可进程,来要求美国企业或给美国企业施压,迫使后者转让技术。 
 
2.中国的技术监管体制迫使美国企业向中国企业寻求技术许可,以非基于市场的条款来取悦中国接收方。 
 
3.中国直接和不公平地帮助中国企业针对美国企业和资产发起的系统性投资或收购,旨在获得尖端技术和知识产权,并促成面向中国企业的技术转让。 
 
4.中国执行和支持未经许可的美国商用计算机网络侵入或与知识产权、贸易秘密或机密企业信息有关的网络盗窃。 
 
C. 提议的正确行动决定 
 
决定受调查行动、政策和实践是可控告的之后,第301(b)条规定贸易代表办公室应该采取第301(c)条授权的一切恰当且可行的行动,服从特别指示,如果总统给出和此类行动有关的任何指示,以及总统可能指示贸易代表办公司采取第301(b)条授权的所有总统权力之内的其他恰当且可行的行动,旨在消除受调查行动、政策或实践。在2018年3月22日发布的备忘录(83 FR 13099)中,总统指示贸易代表办公室做以下这些事: 
 
第1部分:关税。(a)贸易代表办公室应该根据第301条采取一些恰当行动,旨在解决中国政府那些给美国商业造成负担或限制的不合理或具有歧视性行动、政策和实践。贸易代表办公室应该考虑此类行动是否应该包括上调对中国商品的关税。 
 
(b)分步骤提出目的(a)在这部分中,贸易代表办公室应该在备忘录公布后的15天内公布产品提议清单,以及任何关税上调预期。在与第304(b)条一致的通知和意见阶段之后,以及在对口机构和委员会进行磋商之后,贸易代表办公室发布符合《贸易法案》要求的恰当关税和关税上调的最后清单。 
 
根据第301(b)和(c)条以及3月22日的总统备忘录,贸易代表办公室提议恰当的行动将包括上调对某些中国造产品的关税。值得一提的是,提议的行动是针对本通知附件中完整征税清单中所含中国产品加征25%关税。比如说,如果从中国进口的商品现在支付的是零从价税,该产品将服从25%的从价税;如果从中国进口的商品现在支付的10%的从价税,那么该产品将服从35%的从价税,等等。 
 
为了确保行动的有效性,任何被列入加征关税清单的商品,在加征关税有效日期之后才被允许进入美国对外贸易区。 
 
提议行动所覆盖的产品清单是通过运行以下方式编制出来的: 
 
数个美国政府机构的贸易分析师识别出从中国行业政策中受益的产品,其中包括2025年的“中国制造”。这份清单是经过修改的,在此之前包括某些分析人士认为可能会导致美国经济中断的产品。关税需受法律和性质限制的约束。剩余产品是根据它们可能对美国消费者产生的影响进行排名的,基于牵扯到每种产品的其他国家来源的可用贸易数据。通过选出对消费者影响最小的产品,工作人员编制出提议的产品清单。 
 
这份清单的价值接近于500亿美元。考虑到这些产品给美国经济带来的伤害,以及根除中国有害的行动、政策和实践,这种水平是恰当的。 
 
D.WTO对某些歧视性技术规定的WTO纠纷 
 
正如前文指出的,第二类受调查行动、政策和实践,牵扯到某些歧视性技术规定。总统备忘录提供了贸易代表办公室关于这个问题的发现,如下: 
 
第2部分:WTO纠纷和解。(a)根据法案规定,贸易代表办公室应该争取在世贸组织内达成纠纷和解,旨在解决中国具有歧视性的许可实践。在符合法案的规定下,贸易代表办公室应该和其他WTO成员合作,解决中国不公平贸易实践问题。 
 
(b)备忘录公布后60天内,贸易代表办公室应该向我汇报他在这部分的进展。 
 
贸易代表办公室决定,某些受调查中国行动、政策和实践或许通过WTO纠纷和解得到正确解决。相应地,2018年3月23日,贸易代表办公室通过要求与中国政府就受调查中国技术规定的某些方面进行磋商发起WTO纠纷。 
 
你可以在WTO官网纠纷和解页面上找到和这桩纠纷有关的文章,名为《DS542:中国——和知识产权保护有关的举措》。因为贸易代表办公室有意通过WTO纠纷和解来解决这些问题,提议的关税行动不涉及或未考虑这些行为、政策和做法所带来的伤害。 
 
E.征求公众意见 
 
根据第304(b)条,贸易代表办公室邀请感兴趣的人就提议的针对中国那些不合理或具有歧视性且给美国商业造成负担或限制的行动、政策和实践的关税行动发表意见。为了确保拥有考虑时间,你必须在2018年3月11日之前提交书面意见,在5月22日之前提交后听证会反驳意见。 
 
贸易代表办公室要求公众就提议行动的任何方面发表意见,其中包括: 
 
·被列入加征关税范畴的某些产品,其中包括附件清单中的产品是否应该包括或移除,或者是否有现在不在清单内的产品应该被添加进去。 
 
·加征关税比例。 
 
·适当的被额外关税覆盖的贸易总额水平。 
 
在就添加或移除某些需被列出加征关税清单的产品发表评论的过程中,贸易代表办公室要求评论者特别强调针对某种产品加征关税是否是切实可行的,或可有效消除中国的行动、政策和实践,以及保持或加征针对某种产品的关税是否会给美国利益带来不成比例的经济伤害,其中包括小型或中型企业和消费者。 
 
F. 听证会参与 
 
2018年3月15日10点,301调查委员会将在华盛顿500 E Street SW 20436的美国国际贸易委员会的主要听证室举行公开听证会。参加听证会的申请,必须包含政策摘要,可能还要附带听证会前资料提交。在听证会上的发言可能不可多于5分钟,可回答301委员会提出的问题。 
 
所有提交都必须用英语撰写,且通过www.regulations.gov发送电子邮件。点击进入www.regulations.gov,点开USTR-2018-0005,然后提交出席听证会的申请。“意见类型”区域包括出席听证会的人的名字、地址、电子邮件和电话号码。在“下载材料”区域,附上证词摘要和听证会前资料。此外,请通过向301investigation@ustr.eop.gov.发送电子邮件,提交出席听证会的申请。邮件的标题中需包含将出席听证会的人的名字以及“出席申请”等字样。此外,邮件正文需包含出席听证会的人的名字、地址、电子邮件和电话号码。 
 
G. 书面意见程序 
 
为协助审查根据E部分提交的公众意见,301调查委员会已经准备了一份公众意见表格,并将该表格发布在贸易代表办公室网站“执行/ 301调查”的页面上,以及www.regulations.gov上。 贸易代表办公室强烈建议提意见的人使用该表格并根据E部分提交意见。 请确定哪些产品存在问题。 
 
所有书面意见都必须用英语撰写,并通过www.regulations.gov发送电子邮件。为通过www.regulations.gov提交书面意见,点击进入USTR-2018-0005,并点击“搜索”。这个网站将提供搜索结果的页面,列出所有和USTR-2018-0005有关的资料。找到通知的参考,并点开名为“现在评论”的链接。欲了解更多有关使用www.regulations.gov网站的信息,请点击www.regulations.gov,查询网站上提供的资源。我们不会接受亲自送交的意见书。 
 
www.regulations.gov网站允许用户通过填写“意见类型”区域或“下载文件”区域内的附件文档提交书面意见。贸易代表办公室更愿意你通过附件提交意见,而附件格式最好是word文档或pdf。 
 
填写的名称应该反映出提交书面意见的个人或实体的名字。请不要在电子文件上附上单独的介绍信;而是应该包括意见中可能出现在介绍信中的任何内容。同样,在可能的情况下,同一文件中将包含任何展示、附件以及意见内容本身,而不是分别提交。 
 
对于任何包含企业机密信息的电子意见,企业机密版本的文件名称应该从字母“BC”开始。任何包含企业机密信息的页面,都必须在页面的前面写明“商业机密”,而且意见应该清晰反应出这一点。如果你要求获得商业机密对待,就必须写明若信息被曝光将会危及交易机密或获利性,并且该信息不能被公布。提交包含企业机密信息的人,也必须提交可公开的书面意见。公共版本的文件名称应该从字母“P”开始。“BC”和“P”之后是提交书面意见或反驳意见的个人或实体的名字。如果这些程序不足以保护企业机密信息或其他受保护企业利益,请致电(202) 395-5725,联系贸易代表办公室301技术转让,了解是否有其他的安排。 
 
贸易代表办公室将发布公众意见。你可以通过进入www.regulations.gov搜索区域的USTR-2018-000查看提交意见。 
 
Robert E. Lighthizer 
 
美国贸易代表办公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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