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麦最低价收购政策成本巨大 
  根据有关调查统计,2006年全国小麦主产区9个省(河北、山东、河南、安徽、湖北、陕西、山西、四川、江苏)小麦总产预计为8994.5万吨,占全国总产的85%左右,其中实行最低价收购政策的6个省预计小麦总产量占到75%,预计最低收购价收购量为2225万吨,其中:河南2006年托市收购量将达到750万吨,山东省农民售粮总量预计在600万吨,安徽农民售粮总量将比去年增加两成,江苏省预计小麦收购量为522万吨o  <<2006年小麦最低收购价执行预案》第十条、第十四条的规定,符合最低价收购要求的粮食将给予每吨130元的费用补贴,其中收购费用50元/吨(含县内集并费),由中储粮总公司包干使用;临时储存小麦保管费用补贴标准为每市斤4分/年,即每吨80元/年(其中70元为委托收储库点的保管费用,10元为监管、质检和跨县集并等费用),由中储粮总公司包干使用。照此计算,2006年小麦托市收购费用补贴将达到29亿元(考虑该批粮食保管期平均为一年)。第十四条同时规定:“贷款利息根据入库结算价与同期银行贷款利率计算。中央财政根据中储粮总公司上报的最低收购价利息费用补贴的申请报告,按季及时足额将利息和保管费用拨付给中储粮总公司,中储粮总公司及有关分公司及时足额拨付到委托收储库点。临时存储的小麦由国家有关部门择机安排在粮食批发市场公开竞价销售,单独核算,盈利上缴中央财政,亏损由中央财政负担”,如果平均保管期限也按一年计算,农发行现行一年期的贷款利率为5.85%,红白麦统算平均价格为1400元/吨,则2250万吨总价款为315亿元,利息负担将是18亿元多,则收购、保管费用加利息为47亿元多,也就是说到一年后,这批小麦的成本价将是1608元/吨还多,按目前的粮食形势预计,中央财政在这笔粮食上很难有利可图。如果一年内不能出售,则随着时间的推移,保管费用、利息是要照付的,时间越长,费用越多,盈利的可能性就越小。预计2006年的托市收购可能形成亏损50亿元左右。
   其它可能的负面效应 
  2006年的小麦最低价收购政策除了给了农民水涨船高的收入增加,同时也给国家形成近50亿元的潜亏外,还可能会产生一些意想不到的负面影响: 
  一是给正在不断深化的国有粮食企业改革造成一些影响。一些地方一些人,特别是国有粮食企业的职工有可能幻想着再次捧起政策性的饭碗,影响改革的顺利推进,甚至对已经改了的企业和人员产生一些影响,无形中可能带来一些新的问题。 
  二是这次操作名义上由企业进行,即由中储粮总公司及其相关的分公司负责,但是实际的收购实施单位还是基层国有粮食企业,在各级粮食局与中储粮公司及其代表之间形成了一种说不清道不明的微妙关系,在某种程度上由于相互之间的不够充分的沟通,似乎中储粮系统成了第二粮食局,这种状况的延续,有可能影响正常的管理层级关系和管理秩序。 
  三是对农业种植结构的调整以至于对农业增收的措施形成一些误导。粮食安全应该是一种理性的安全,如果不计成本,甚至强调得过了头,其后果也是十分严重的,甚至于会影响整个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的步伐。 
  四、基于小麦最低价收购政策的建议 
   由于这是一项从经济政治与社会等方面都有关的一项综合政策,且最终结果的显现还尚须时日,因此现在评价2006年的最低价收购政策到底怎样,实在也为时尚早。但从目前逐渐呈现出来的一些情况来看,还是有一些方面值得总结、完善: 
  l、政策应努力保持应有的连续性 
  2006年实行的最低价收购政策,由于各得益群体在利益分割的过程中的付出不同,身份不同,因而对政策的反响也就不同。国有粮食收购企业在经历了多年十分艰辛的市场打拼后,突然又来了所谓政策性经营,既不适应又有着十分复杂的心情:一是重操旧业,政策性的一套一下子很难全面落实到位;二是一会儿市场经济、一会儿政策性经营,让企业难以有相对稳定的战略与策略。种粮农民也非常希望政策稳定,有关鼓励政策既不能因粮食多而马上取消了,也不宜因粮食少了而一齐出台。 
  2、应注重政策制订与实施的规范性 
  首先,对如此政策性强、涉及面广、影响性大的政策出台应更多地倾听基层单位的意见,要有基层单位人员或真正的代理人参与有关政策调研与决策过程。其次,在中央定出大调之后,相关的部门应该及早拿出操作性较强的方案,并广泛地征求基层的意见。第三,政策实施时,.要让政策实施部门和人员进行有关政策的认真学习,以便正确掌握操作细则,便于政策执行不走样。第四,应该充分宣传群众。2006年的最低价收购政策的正式宣布执行,政策到达具体操作单位的时候已是6月上旬,不少地方已经开始了收购工作,由于相关各方面政策理解、贯彻落实的时差,加上是政策性与市场两块同时运作,在群众中造成了一些混乱,给政策应起到的正面效应打了折扣。 
  3、有关部门之间应充分协调. 
  这次政策的出台,从上到下发的文件,相关部门并没有充分的协商,体现了一种仓促性。事实上根据《粮食流通管理条例》的规定,工商、物价、税务部门都应该参与其中,但是2006年的实际情况是,这些部门似乎并不太清楚这项政策,在相关业务的衔接上给基层单位造成了较大的麻烦,特别是收购凭证的规范问题。另外,还要强调政策实施环节的精简、相关政策的配套,以及政策制订与实施的社会化监督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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