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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燕京啤酒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公开发行A股股票获北京市国资委批复等事宜的公告

2012-09-28 08:464480

证券简称:燕京啤酒 证券代码:000729

  公告编号:2012-055

  证券简称:燕京转债

  证券代码:126729

  北京燕京啤酒股份有限公司

  第六届董事会第四次会议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北京燕京啤酒股份有限公司第六届董事会第四次会议于2012年9月27日以现场方式召开,符合《公司法》、《证券法》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会议应到董事15人,实到董事15人,分别为:李福成、赵晓东、戴永全、李秉骥、丁广学、王启林、赵春香、张海峰、杨怀民、杨毅、白金荣、李树藩、李中根、莫湘筠、陈英丽。会议以现场表决方式审议通过了以下议案:

  一、审议并通过了《关于调整公司公开发行A股股票方案中募集资金用途及金额的议案》

  根据公司2012年度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通过的《关于提请股大会授权董事会全权办理公开发行A股股票相关事宜的议案》,公司决定调整公开发行A股股票募集资金用途及金额。调整后,本次公开发行A股股票预计募集资金总额(含发行费用)不超过223,639.89万元人民币,具体调整内容如下:

  原公司本次公开发行A股股票方案中的募集资金用途及金额如下:

  本次发行募集资金总额不超过26.20亿元人民币(未扣除发行费用),募集资金扣除发行费用后将用于以下项目。如本次公开发行募集资金到位时间与资金需求的时间要求不一致,公司可根据实际情况需要以自筹资金先行投入,募集资金到位后,予以置换。具体发行规模确定之后,如出现本次募集资金净额不足项目资金需求部分的情况,公司将根据实际需要通过银行贷款或其他方式解决。公司将根据《募集资金管理制度》,将募集资金存放于公司募集资金存储的专项账户。

  (1)对四川燕京啤酒有限公司增资28,000.00万元

  项目拟使用募集资金28,000.00万元,其中20,000.00万元用于其新增10万千升/年啤酒生产线项目,8,000.00万元用于其新增5万千升/年啤酒易拉罐生产线项目。

  (2)对新疆燕京啤酒有限公司增资45,365.00万元

  项目拟使用募集资金45,365.00万元,其中15,965.00万元用于新疆燕京啤酒有限公司新增年产10万千升啤酒工程(三期)项目,29,400.00万元用于新疆燕京啤酒有限公司合资设立燕京啤酒(阿拉尔)有限公司进行年产10万千升啤酒工程项目。

  (3)对广东燕京啤酒有限公司增资7,041.1575万元

  项目拟使用募集资金7,041.1575万元,用于其600罐/分钟易拉罐工程技术改造项目。

  (4)对河北燕京啤酒有限公司单方面增资19,353.91万元

  项目拟使用募集资金19,353.91万元,用于其年产啤酒10万千升扩建工程项目。

  (5)对燕京啤酒(包头雪鹿)股份有限公司单方面增资24,966.69万元

  项目拟使用募集资金24,966.69万元,由本公司向燕京啤酒(包头雪鹿)股份有限公司单方面增资,再由其对燕京啤酒(呼和浩特)有限公司单方面增资的方式实施, 用于燕京啤酒(呼和浩特)有限公司搬迁改造工程项目。

  (6)对燕京啤酒(赣州)有限责任公司单方面增资29,988.60万元

  项目拟使用募集资金29,988.60万元,用于其年产10万千升啤酒退城进园技术改造项目。

  (7)对燕京啤酒(衡阳)有限公司单方面增资29,624.53万元

  项目拟使用募集资金29,624.53万元,用于其年产40万千升(三期)啤酒工程项目。

  (8)对燕京啤酒(昆明)有限公司单方面增资9,600.00万元

  项目拟使用募集资金9,600.00万元,用于其新建5万千升啤酒产能填平补齐项目。

  (9)投资29,700.00万元合资设立河北燕京玻璃制品有限公司

  项目拟使用募集资金29,700.00万元,用于其年产50万吨瓶罐玻璃建设项目。

  (10)出资22,739.91万元收购燕京啤酒(曲阜三孔)有限责任公司100%股权

  拟用募集资金出资22,739.91万元收购燕京啤酒(曲阜三孔)有限责任公司100%股权。

  (11)出资15,606.00万元收购北京双燕商标彩印有限公司100%股权

  拟用募集资金出资15,606.00万元收购北京双燕商标彩印有限公司100%股权。

  修改为:

  本次发行募集资金总额不超过223,639.89万元人民币(含发行费用),募集资金扣除发行费用后将用于以下项目。如本次公开发行募集资金到位时间与资金需求的时间要求不一致,公司可根据实际情况需要以自筹资金先行投入,募集资金到位后,予以置换。具体发行规模确定之后,如出现本次募集资金净额不足项目资金需求部分的情况,公司将根据实际需要通过银行贷款或其他方式解决。公司将根据《募集资金管理制度》,将募集资金存放于公司募集资金存储的专项账户。

  (1)对四川燕京啤酒有限公司增资28,000.00万元

  项目拟使用募集资金28,000.00万元,其中20,000.00万元用于其新增10万千升/年啤酒生产线项目,8,000.00万元用于其新增5万千升/年啤酒易拉罐生产线项目。

  (2)对新疆燕京啤酒有限公司增资45,365.00万元

  项目拟使用募集资金45,365.00万元,其中15,965.00万元用于新疆燕京啤酒有限公司新增年产10万千升啤酒工程(三期)项目,29,400.00万元用于新疆燕京啤酒有限公司合资设立燕京啤酒(阿拉尔)有限公司进行年产10万千升啤酒工程项目。

  (3)对广东燕京啤酒有限公司增资7,041.1575万元

  项目拟使用募集资金7,041.1575万元,用于其600罐/分钟易拉罐工程技术改造项目。

  (4)对河北燕京啤酒有限公司单方面增资19,353.91万元

  项目拟使用募集资金19,353.91万元,用于其年产啤酒10万千升扩建工程项目。

  (5)对燕京啤酒(包头雪鹿)股份有限公司单方面增资24,966.69万元

  项目拟使用募集资金24,966.69万元,由本公司向燕京啤酒(包头雪鹿)股份有限公司单方面增资,再由其对燕京啤酒(呼和浩特)有限公司单方面增资的方式实施, 用于燕京啤酒(呼和浩特)有限公司搬迁改造工程项目。

  (6)对燕京啤酒(赣州)有限责任公司单方面增资29,988.60万元

  项目拟使用募集资金29,988.60万元,用于其年产10万千升啤酒退城进园技术改造项目。

  (7)对燕京啤酒(衡阳)有限公司单方面增资29,624.53万元

  项目拟使用募集资金29,624.53万元,用于其年产40万千升(三期)啤酒工程项目。

  (8)对燕京啤酒(昆明)有限公司单方面增资9,600.00万元

  项目拟使用募集资金9,600.00万元,用于其新建5万千升啤酒产能填平补齐项目。

  (9)投资29,700.00万元合资设立河北燕京玻璃制品有限公司

  项目拟使用募集资金29,700.00万元,用于其年产50万吨瓶罐玻璃建设项目。

  除上述事宜外,本次公开发行A股股票方案的其他内容均维持公司分别于2012年9月11日和2012年9月27日召开的公司第六届董事会第二次会议和?2012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决议内容不变。

  本次公开发行A股股票方案需最终以中国证监会核准的方案为准。?

  同意票15票,反对票0票,弃权票0票。

  二、审议并通过了《关于修改本次公开发行A股股票募集资金使用可行性研究报告的议案》。

  由于对公司本次公开发行A股股票方案中募集资金用途及金额中有关内容进行了调整,因此相应地对《本次公开发行A股股票募集资金使用可行性研究报告》进行修改,《本次公开发行A股股票募集资金使用可行性研究报告》(修订后)详见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

  同意票15票,反对票0票,弃权票0票。

  北京燕京啤酒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〇一二年九月二十七日

  北京市信利律师事务所

  关于北京燕京啤酒股份有限公司

  二○一二年度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的

  法律意见书

  致北京燕京啤酒股份有限公司: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下称《证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下称《公司法》)和中国证监会关于《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下称《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要求,北京市信利律师事务所(下称“本所”)接受北京燕京啤酒股份有限公司(下称“公司”)委托,指派律师出席公司2012年度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并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律师对公司本次股东大会所涉及的有关事项进行了审查,查阅了本所律师认为出具法律意见所必须查阅的文件,并对有关问题进行了必要的核查和验证。

  本所律师同意将本法律意见随公司本次股东大会决议一起予以公告,并依法对本法律意见书承担相应的责任。

  本所律师根据《证券法》第十三条和《股东大会规则》第五条的要求,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对公司提供的有关文件和有关事项进行了核查和验证,列席了公司2012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现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本次股东大会召集、召开的程序

  经本所律师查验,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由公司董事会提议并召集。召开本次股东大会的通知,已于2012年9月12日在《中国证券报》、《证券时报》和巨潮资讯网上公告。并于2012年9月21日在《中国证券报》、《证券时报》和巨潮资讯网上作出提示性公告。提请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的议题为:

  1、审议《关于公司符合公开发行A股股票条件的议案》 ;

  2、逐项审议《关于公开发行A股股票方案的议案》;

  3、逐项审议《关于本次公开发行A股股票募集资金使用可行性研究报告的议案》;

  4、审议《关于前次募集资金使用情况报告的议案》

  5、审议《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全权办理公开发行A股股票相关事宜的议案》。

  经审查,本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的提案由公司第六届董事会第二次会议审议通过后提交,程序合法,资料完备。以上提案符合《股东大会规则》的有关规定,并已在本次临时股东大会通知公告中列明,议案内容已充分披露。本次股东大会没有对会议通知未列明的事项进行表决。本次股东大会按照公告的召开时间、召开地点、参加会议的方式和公司章程规定的召开程序进行。

  二、本次股东大会召集人及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

  根据《公司法》、《证券法》、公司章程及本次股东大会的通知,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为公司董事会;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人员应为:

  1、截止2012年9月20日下午收市后,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登记在册的公司股东或其委托的代理人;

  2、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公司聘请的律师。

  经大会召集人公司董事会及本所律师依据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提供的股东名册查验出席凭证,截止2012年9月27日下午14时,现场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计17人,持股数共计1,617,184,535股;2012年9月26日下午15时至9月27日下午15时以网络投票方式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计202人,持股数共计162,672,549股,合计占公司股份总数2,522,585,910股的70.5568%,股东及股东代理人的资格符合《公司法》、《证券法》、《民法通则》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有权对本次股东大会的议案进行审议、表决。

  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为公司董事会,其资格合法、有效。

  三、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没有提出新的议案

  四、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

  经查验,本次股东大会按照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规定的表决程序进行表决。采取现场记名表决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就各项议案进行了逐项投票表决,由二名股东代表、一名监事代表及本所律师进行监票和清点,并当场公布表决结果。出席会议的股东和股东代理人对表决结果没有提出异议。上述议案中,对第2.9项议案“逐项审议募集资金用途”及第3.10项、第3.11项议案“逐项审议募集资金使用可行性研究报告”,因涉及二项关联交易(公司收购燕京啤酒(曲阜三孔)有限责任公司100%股权及公司收购北京双燕商标彩印有限公司100%股权)的募集资金用途及其可行性研究报告的表决,关联股东北京燕京啤酒投资有限公司、北京燕京啤酒集团公司均回避了投票表决。该二项关联交易议案因未达到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多数通过而被否决。其余各项议案均以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多数通过(表决结果见本次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五、结论意见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召集人及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合法、有效;表决程序符合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本次股东大会通过的有关决议合法、有效。

  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期为二O一二年九月二十七日。

  本法律意见书正本一式四份。

  北京市信利律师事务所

  经办律师____________

  谢思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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