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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啤酒9月3日股东大会会议资料

2012-08-30 09:235330

重庆啤酒股份有限公司
二零一二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
会议资料
二零一二年九月三日
2012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
会议须知

尊敬的股东:
   您好!
    欢迎您来参加重庆啤酒股份有限公司 2012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为保证本次会议的顺利进行,以下事项希望得到您的配合和支持。
    一、董事会以维护全体股东的合法权益、维持大会正常秩序和提高议事效率为原则,认真履行《公司章程》规定的职责,做好召集、召开股东大会的各项工作。
    二、参加股东大会的股东或其代理人应认真履行股东的法定权利和义务,遵守《公司章程》有关股东出席股东大会的责任要求,不得侵犯其它股东的权益,不得扰乱大会的正常秩序。
    三、大会设立秘书处,具体负责大会有关程序方面的事宜。
    四、投票表决的有关事宜
    1、投票办法:股东大会的议案采用记名方式投票表决。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以其所代表的有表决权的股份数额行使表决权,每一股份享有一票表决权。每项议案分项表决,各项议案列示在同一张表决票上,请股东逐项填写,一次投票。对某项议案未在表决票上填写表决意见或填写多项表决意见的或未投的表决票,均按表决意见为弃权进行统计。
   会议在主持人宣布现场出席会议的股东和代理人人数及所持表决权股份总数前终止登记,当会议登记终止后,未登记的股东不能参加投票表决。
    2、计票程序:由主持人代表董事会提名 2 名股东代表和 1 名监事作为监票人(其中该名监事作为总监票人);3 位监票人由参会股东鼓掌推举通过;监票人在审核表决票的有效性后,监督表决结果的统计工作,由总监票人宣布表决结果。
    3、表决结果:本次大会的审议议案由股东大会以特别决议通过,即由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表决权股份总数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六、公司董事会聘请执业律师出席本次股东大会,并出具法律意见。
    最后,祝您与会期间心情愉快,工作顺利!

重庆啤酒股份有限公司
2012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秘书处

 

2012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议程

    会议时间:2012 年 9 月 3 日(星期一)上午 9:30
    会议地点:重庆啤酒股份有限公司北部新区分公司接待中心
              重庆市北部新区大竹林恒山东路 9 号
    出席人员:1、2012 年 8 月 27 日交易结束后,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登记在册的本公司股东及其委托代理人;
             2、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聘请的股东大会见证律师。
    会议议程:
    序号      会议议程                   报告人

  1  宣布大会开幕                                    主持人:黄明贵
  2  介绍出席大会的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聘任的股东大会见证师  主持人:黄明贵
  3  审议下列议案:审议《关于修订<公司章程>的议案》      董事长:黄明贵
  4  推选大会的监票人(鼓掌通过)                        主持人:黄明贵
  5  宣布出席会议的股东和代理人人数及所持表决权股份总数  主持人:黄明贵
  6  股东或股东代理人对议案进行表决                      主持人:黄明贵
  7  监票人和计票人统计表决情况                          监票人
  8  检票人宣布表决结果                                  主持人:黄明贵
  9  见证律师宣读对本次会议的法律意见书                  见证律师
  10 宣布本次股东大会闭幕                                主持人:黄明贵


 

2012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
议案
关于修订<公司章程>的议案

各位股东:
    公司自1997年上市以来,连续15年都以现金红利分配方式积极回报投资者。为进一步增强公司现金分红的透明度,完善和健全公司分红决策和监督机制,保持利润分配政策的连续性和稳定性,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便于投资者形成稳定的回报预期,根据中国证监会《关于进一步落实上市公司现金分红有关事项的通知》、中国证监会重庆监管局《关于进一步落实现金分红有关事项的通知》(渝证监公司字[2012]140号)等文件精神,结合公司的实际情况以及在公开征求广大投资者建议的基础上,公司拟对现行《公司章程》进行如下修改:
    原章程   第一百七十三条
    公司实施积极的的利润分配政策,可以采取现金或者股票方式分配股利。公司在进行利润分配时,应重视股东的利益。年度董事会未做出现金利润分配预案的,应在最近一期定期报告中披露具体原因,独立董事应对此发表明确意见;存在股东违规占用公司资金情况的,公司应当扣减该股东所分配的现金红利,以偿还其占用的资金。
    修改为  第一百七十三条    公司按照下列规定实施积极的利润分配政策。
    (一) 公司应充分重视对投资者的合理投资回报,同时兼顾全体股东的整体利益及公司的长远利益和可持续发展。利润分配政策应保持连续性和稳定性,并坚持按照法定顺序分配利润和同股同权、同股同利的原则;
    (二)公司可以采取现金、股票或者现金与股票相结合的方式分配股利。公司利润分配不得超过累计可分配利润的范围,不应损害公司持续经营能力。
    (三)公司可以进行中期现金分红。公司董事会可以根据公司当期的盈利规模、现金流状况、发展阶段及资金需求状况,提议公司进行中期分红。
    (四)在公司当年盈利且累计未分配利润为正数且保证公司能够持续经营和长期发展的前提下,如公司无重大投资计划或重大现金支出等事项发生,公司应当采取现金方式分配股利,公司每年以现金方式分配的利润应不少于当年实现的可供分配利润的10%,且任意连续三年以现金方式累计分配的利润原则上应不少于该三年实现的年均可分配利润的30%,具体每个年度的分红比例由董事会根据公司年度盈利状况和未来资金使用计划提出预案。
    为本款之目的,重大投资计划或重大现金支出事项是指以下任一情形:
    1、公司未来十二个月内拟对外投资(包括股权投资、债权投资、风险投资等)、收购资产或购买资产(指机器设备、房屋建筑物、土地使用权等有形或无形的资产)累计支出达到或超过公司最近一次经审计净资产的30%;
    2、公司未来十二个月内拟对外投资(包括股权投资、债权投资、风险投资等)、收购资产或购买资产(指机器设备、房屋建筑物、土地使用权等有形或无形的资产)累计支出达到或超过公司最近一次经审计资产总额的20%。
    (五)在公司经营状况良好,且董事会认为公司每股收益、股票价格与公司股本规模、股本结构不匹配时,公司可以在满足上述现金分红比例的前提下,同时采取发放股票股利的方式分配利润。公司在确定以股票方式分配利润的具体金额时,应当充分考虑以股票方式分配利润后的总股本是否与公司目前的经营规模、盈利增长速度相适应,并考虑对未来债权融资成本的影响,以确保利润分配方案符合全体股东的整体利益和长远利益。
    (六)公司拟进行利润分配时,应按如下程序和决策机制对利润分配方案进行研究论证:
    1、在定期报告公布前,公司管理层、董事会应当在充分考虑公司持续经营能力、保证正常生产经营及业务发展所需资金和重视对投资者的合理投资回报的前提下,研究论证利润分配预案。
    2、公司董事会拟订具体的利润分配预案时,应当遵守我国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本章程规定的利润分配政策。
    3、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利润分配预案并在定期报告中公告后,提交股东大会审议。公司在上一会计年度实现盈利,但公司董事会在上一会计年度结束后未提出现金分红方案的,应当征询独立董事的意见,并在定期报告中披露未提出现金分红方案的原因、未用于分红的资金留存公司的用途。独立董事还应当对此发表独立意见并公开披露。对于报告期内盈利但未提出现金分红预案的,公司在召开股东大会时除现场会议外,还应向股东提供网络形式的投票平台。
    4、公司董事会在有关利润分配方案的决策和论证过程中,可以通过电话、传真、信函、电子邮件、公司网站(www.chongqingbeer.com)上的投资者关系互动平台等方式,与独立董事、中小股东进行沟通和交流,充分听取独立董事和中小股东的意见和诉求,及时答复中小股东关心的问题。
    (七)公司利润分配方案的审议程序为:
    1、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利润分配预案后,利润分配事项方能提交股东大会审议。董事会在审议利润分配预案时,需经全体董事过半数同意,且经二分之一以上独立董事同意方为通过。
    2、股东大会在审议利润分配方案时,须经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过半数通过。如股东大会审议发放股票股利或以公积金转增股本的方案的,须经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八)利润分配政策的调整
    1、如果公司因外部经营环境或自身经营状况发生较大变化而需要调整利润分配政策时,可以调整利润分配政策。但调整后的利润分配政策不得违反中国证监会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的有关强制性规定。上述“外部经营环境或自身经营状况的较大变化”系指以下任一情形:
    (1)有关法律、法规、政策或国际、国内经济环境发生重大变化,非因公司自身原因导致公司经营亏损;
    (2)发生地震、泥石流、台风、龙卷风、洪水、战争、罢工、社会动乱等不能预见、不能避免并不能克服的不可抗力事件,对公司生产经营造成重大不利影响,导致公司经营亏损;
    (3)公司法定公积金弥补以前年度亏损后,公司当年实现的净利润仍不足以弥补以前年度亏损;
    (4)公司经营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净额连续三年均低于当年实现的可供分配利润的10%;
    (5)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定的或者中国证监会、上海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其他情形。
     2、公司董事会在研究论证调整利润分配政策的过程中,应当充分考虑独立董事和中小股东的意见。董事会在审议调整利润分配政策时,需经全体董事过半数同意,且经二分之一以上独立董事同意方为通过。
     3、对本章程规定的利润分配政策进行调整或变更的,应当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方能提交股东大会审议,且公司应当提供网络形式的投票平台为股东参加股东大会提供便利。公司应以股东权益保护为出发点,在股东大会提案中详细论证和说明原因。股东大会在审议利润分配政策的调整或变更事项时,应当经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九)公司应当严格按照证券监管部门的有关规定,在定期报告中披露利润分配预案和现金分红政策执行情况,说明是否符合公司章程的规定或者股东大会决议的要求,公司对现金分红政策进行调整或变更的,还应当详细说明调整或变更的条件和程序是否合规和透明。
    (十)如果公司股东存在违规占用公司资金情况的,公司应当扣减该股东所获分配的现金红利,以偿还其占用的资金。
    请各位股东对本议案进行审议。

报告人:黄明贵
2012 年 9 月 3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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