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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营不善拖欠啤酒款 法官调解分期给付

2012-08-01 10:354400

 7月31日,九江彭泽县人民法院调解了一起买卖合同纠纷案,经过承办法官的努力,原告叶某与被告项某达成由项某分批给付叶某啤酒款58890元的调解协议。

  2011年,项某经营彭泽县渊明湖经典娱乐会所时,多次在叶某处赊购雪花啤酒,后项某经营不善,渊明湖经典娱乐会所关门歇业,项某欠下了叶某啤酒款58890元,后叶某多次催讨无果,便诉至法院。

  承办法官考虑该案事实清楚,双方没有什么争议,便多次约项某来法院调解,原来项某经营渊明湖经典娱乐会所时,缴纳了保证金给渊明湖酒店,现自己经营的歌厅歇业了,但几十万元的保证金渊明湖宾馆还没有退给项某,才导致无法支付叶某的啤酒款。于是,承办法官明确告知项某未支付叶某啤酒款,违背了诚实信用原则,也给叶某资金周转带来了困难,不能以此为借口拖欠还款。项某认识到错误,希望与叶某调解化解该纠纷。在此情况下,承办法官打电话给叶某说明情况,希望叶某体谅项某保证金未退回的实际情况,在还款时间上能否协商。经过法官的劝说,叶某表示了谅解,同意与项某协商还款时间。于是,双方握手言和达成了上述调解协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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