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报记者 徐勤
重庆商报讯 去年10月下旬,荣昌毛先生在吃夜宵时,喝下问题啤酒,出现呕吐、恶心等症状,住院治疗了三天。事后,毛先生将夜宵店老板、啤酒的生产公司一并告上荣昌县法院索赔损失。昨日,荣昌县法院透露,该院在审理后,已判决销售问题啤酒的店老板李某赔偿毛先生损失1422.81元。
去年10月下旬,毛先生和朋友一起,到了李某在荣昌开的一面庄吃夜宵。当喝到第7瓶啤酒时,毛先生刚喝下一口,便感觉不适。随即,他发现瓶里的啤酒中有白色絮状物,瓶口内部还有小部分破损。于是,毛先生报案。经医生诊断,毛先生属食物中毒,住院治疗3天后花去医药费1279.89元。今年3月26日,毛先生将李某和生产啤酒的公司一并告上了荣昌县法院,经审理后判决店老板李某赔偿毛先生1422.81元。
啤酒厂家为何不承担连带责任?据承办法官介绍,本案中,啤酒公司作为案件第三人,如该啤酒存在的缺陷为该公司造成,李某则可依法向该公司主张权利。否则,李某与该啤酒公司不成立连带赔偿责任关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