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查明:一、消费者反映情况属实;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GB4544-1996), 该啤酒瓶没有“B”字标识,为禁用啤酒瓶。
我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十一条、第十八条、第三十五条之规定主持双方调解,双方本着互谅互让的原则达成:由被投诉方一次性补偿给投诉方医疗费8929.6元、交通费2000元、营养费9450元、后期治疗费25000元、误工费19200元、陪护费5000元、精神损失费30000元、伤残赔偿金57803.04元,合计157382.64元的调解协议,并即时结清,此起案件是自我会成立以来,赔偿消费者金额最高的一起投诉案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