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规范酒类流通秩序,促进酒类市场有序发展,维护国家利益,保护酒类生产者、经营者和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天津市于2006年7月10日在全市范围内开始执行商务部《酒类流通管理办法》。
实施备案登记的对象为酒精度(乙醇含量)大于0.5%(体积分数)的含酒精饮料,包括发酵酒、蒸馏酒、配制酒、食用酒精及其他含有酒精成分的饮品。涵盖了白酒、红酒、黄酒、啤酒、果酒等各个种类的酒产品。管理范围是从事酒类经营的批发、零售、储存企业。经国家有关行政管理部门依法批准生产的药酒、保健食品酒类不受办法规范。此外,办法仅规范上述酒类商品的批发、零售、储运等经营活动。
要求经营者按属地管理原则向登记注册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的同级商务主管部门办理备案登记。对违反备案登记的情况给予相应处罚。该制度的目的主要是通过备案登记告知经营者,使其认识到所经营的酒类是特殊商品,并在备案登记时做出合法经营的承诺,同时使商务主管部门及公众明确酒类流通经营的主体并予以监督和规范。
酒类流通溯源制度要求经营者填写《酒类流通随附单》,详细记录酒类商品的流通信息,通过酒类商品自出厂到销售终端全过程流通信息的衔接使主管部门、经营者和消费者了解酒类商品的流通过程,防止假冒伪劣酒类商品流入市场。这一制度的关键在于记录信息的真实及信息间的衔接,酒类经营者有义务完整、准确、真实地填写《酒类流通随附单》,并保证其经手的流通信息的衔接有效合理。通过检查各项所记录信息及其衔接是否真实、有效、合理,可以帮助主管部门识别信息的真伪,明确责任主体,追溯至问题的所在,增加抓获售假、制假者的机会。
《酒类流通管理办法》要求酒类经营者不得向未成年人出售酒类商品,并且要在经营场所显著位置予以标识,对未执行者规定了相关处罚条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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