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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务部7日正式颁布《酒类流通管理办法》明年1月1日实施

2005-11-14 08:205460

    酒类商品是关系到广大人民群众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的特殊商品。为规范酒类流通秩序,促进酒类市场有序发展,维护国家利益,保护酒类生产者、经营者和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商务部于2005年11月7日颁布了《酒类流通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办法》将于2006年1月1日正式实施。

    《办法》共六章三十八条,由总则、备案登记、经营规则、监督管理、法律责任、附则构成。《办法》主要建立了酒类经营备案登记和酒类流通溯源两个制度。酒类经营备案登记制度要求经营者向工商登记注册地的同级商务主管部门办理备案登记,目的是通过备案登记制度告知经营者,使其认识到所经营的酒类是特殊商品,并在备案登记时做出合法经营的承诺,同时使商务主管部门及公众明确酒类流通经营的主体并予以监督和规范。酒类流通溯源制度要求经营者填写《酒类流通随附单》,详细记录酒类商品的流通信息,通过酒类商品自出厂到销售终端全过程流通信息的衔接,使主管部门、经营者和消费者了解酒类商品的流通过程,防止假冒伪劣酒类商品流入市场。此外,《办法》还针对向未成年人售酒及散装酒流通等问题做出了规定,要求酒类经营者不得向未成年人出售酒类商品,并应在经营场所明确标识;要求散装酒经营须定点贴标销售。

    《酒类流通管理办法》是我国第一部全国统一的酒类市场流通管理规定,其出台将进一步促进我国酒类行业的持续健康发展,保障消费者的饮酒安全,使我国酒类管理走上法制化、规范化的轨道。

    商务部2005年第25号令 《酒类流通管理办法》

    【发布单位】商务部

     【发布文号】商务部2005年第25号令

     【发布日期】2005-11-07

     【生效日期】2006-01-01

    《酒类流通管理办法》已经2005年10月19日商务部第15次部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以发布,自2006年1月1日起施行。

    部长:薄熙来

    二○○五年十一月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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