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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调整啤酒进口环节消费税(节选)

2006-04-04 08:165920

海关总署:

    为适应社会经济形势的客观发展需要,进一步完善消费税制,经国务院批准,对消费税税目、税率及相关政策进行调整。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和完善消费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6]33号),自2006年4月1日起,

麦芽酿造的啤酒,进口完税价格≥370美元/吨,适用税率为每吨250元;

麦芽酿造的啤酒,进口完税价格<370美元/吨,适用税率为每吨22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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