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郓市监处罚〔2024〕724号
违法事实:生产超限量使用食品添加剂的食品
处罚依据: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
处罚内容:没收违法所得7487元整,罚款30000元整;罚没款共37487元整,上缴国库
处罚决定日期:2024/8/2
处罚机关:山东省菏泽市郓城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来源:郓城县人民政府网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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