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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藏发展拟与阿拉丁达成债务和解的公告

2022-07-29 08:181140
 为推进化解西藏发展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上市公司”、“西藏发展”)历史诉讼对财务状况的不利影响,结合公司现状,公司拟与浙江阿拉丁控股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阿拉丁”)附条件达成债务和解并签署附条件生效的债务和解协议(以下简称“和解协议”)。
 
一、和解协议内容主要如下:
 
债权人(甲方):浙江阿拉丁控股集团有限公司
 
债务人(乙方):西藏发展股份有限公司
 
鉴于阿拉丁与西藏发展在2018年5月30日签订了《借款合同》,按合同约定阿拉丁借给上市公司的款项分4笔转款到西藏发展子公司西藏银河商贸有限公司的指定账户,借款总金额为人民币8000万元,借款期限为自转款到指定账户3个月,借款的年化利率为24%。现经双方协商一致,就债务清偿事宜达成以下协议,以资共同遵守。
 
(一)债权情况
 
根据浙江阿拉丁控股集团有限公司向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交的民事起诉状,诉讼请求为要求债务人偿还本金80,000,000元(大写:人民币捌仟万元整)、借款利息(自2018年5月30日起计算至实际履行之日,以人民币8000万元为本金,按照年利率24%计算利息)及律师费、诉讼费、保全费等其他合理开支其他费用。2021年3月16日,浙江省高级法院认为本案所涉借款纠纷存在经济犯罪嫌疑,应先将本案有关材料移送公安机关或检察机关,由上述机关先行审查处理,故作出(2020)浙民终1105号民事裁定书,裁定驳回起诉。西藏自治区拉萨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21年8月24日作出(2021)藏01刑初15号刑事判决书,判决:被告人王承波犯背信损害上市公司利益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百万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8年12月9日起至2023年12月8日止;罚金自判决生效后三十日内缴纳)。王承波提起上诉,二审尚未做出宣判。
 
(二)债务豁免
 
债权人同意本协议签订之日起豁免部分债务,部分债务豁免后债务人需偿还债务总额为70,000,000元(大写:人民币柒仟万元整)。具体豁免情况如下:
 
1、本金豁免:债权人同意豁免债务人本金10,000,000元(大写:人民币壹仟万元整)。
 
2、利息豁免:债权人同意豁免债务人全部利息,即从2018年5月30日起至本协议签订之日的所有利息;且从本协议签订之日不再计算利息。
 
3、债权人应当在本协议签订后10日内向法院申请解除本案中对债务人的所有保全措施。
 
(三)还款方式
 
1、还款方式:债务人应以下还款方式向债权人支付款项7000万元,具体为:
 
(1)本协议生效后且债权人按第(二)条第3项的约定解除保全措施后3个工作日内,债务人支付300万元,支付后剩余未偿还债务金额为6700万元。
 
(2)债务人根据西藏青稞啤酒有限公司、西藏福地天然饮品产业发展有限公司和西藏福地天然饮品包装有限责任公司对西藏拉萨啤酒有限公司每个季度的实际还款情况,在下一个季度开始后15日内按照西藏拉萨啤酒有限公司实际现金收款金额的20%向债权人还款。
 
(3)若债务人按上述第(2)条约定的还款进度在2024年12月31日前未全部偿还完毕的,剩余未偿还的款项必须2024年12月31日前全部支付完毕。
 
(四)陈述和保证
 
双方作出的下述陈述和保证均为真实和准确:
 
1.双方签订并履行本协议:(1)不违反或抵触适用于债权人的任何中国法律;(2)不违反债权人的公司章程或其他组织性文件;(3)不与其签订的任何已生效的合同规定的义务相冲突;(4)已经双方决策机构审议通过。
 
2.债权人确认其系标的债权的所有权人,在本协议签署前,债权人从未以任何方式向债务人或任何第三方全部或部分处分过标的债权,从未以标的债权设定任何质权或其他权利负担。本协议签订后,债权人亦不向第三方以转让、质押等方式处分标的债权或为标的债权设置权利负担。
 
3.债权人及债务人为签订、履行本协议而向债权人提供的所有证明、文件、资料和信息均是真实、准确和充分的,不存在隐瞒、欺诈或遗漏。
 
4.本协议确定的还款期限届满前,若未出现逾期还款的情形,债权人承诺不再通过诉讼等方式向债务人主张债权,且不再设置任何保全措施,否则债务人因参加诉讼、解除保全措施等而产生的律师费、差旅费等费用由债权人承担。
 
(五)违约责任
 
若债务人违反本协议第三条之约定的,每逾期一日,应以逾期付款金额为基数,按5%年化利率的标准(日利率=年利率÷365日)向乙方支付逾期违约金。
 
(六)保密
 
本协议双方于交易过程中所获得的另一方商业秘密以及其他未公开的信息,任何一方不得向第三方透露和使用,但根据法律或有关政府机构要求应当进行披露的除外。
 
(七)法律适用和争议解决
 
1.本协议的订立、生效、履行、解释、修改和终止等事项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
 
2.因本协议产生的一切争议,双方应友好协商解决,协商不能解决的,双方均可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八)生效
 
1.以下条件全部成就后,本协议生效:
 
(1)债务人董事会、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2)双方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签字并加盖公司公章;
 
(3)西藏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针对王承波不服(2020)藏01刑初15号刑事判决书提起上诉一案,仍认定王承波仅犯背信损害上市公司利益罪且作出生效裁判文书。
 
2.以上条件成就日期不同的,以最后成就的一个条件的成就日期作为本协议生效日期。
 
(九)附则
 
1.本协议签订前形成的与本次交易相关的任何文件如与本协议相冲突,应以本协议为准。
 
2.如果本协议的某条款被宣布为无效,应不影响本协议任何其他条款的效力。
 
3.本协议中所有条款的标题仅为查阅方便,在任何情况下均不得被解释为本协议之组成部分,或构成对其所指示之条款的限制。
 
4.如有未尽事宜,双方可签订补充协议。附件、补充协议为本协议不可分割的一部分,与本协议具有同等效力。
 
5.本协议一式肆份,债权人执贰份,债务人执贰份,均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二、董事会审议《关于拟与浙江阿拉丁控股集团有限公司达成债务和解议案》的表决情况
 
公司于2022年7月28日召开第九届董事会第十五次会议,以8票同意,1票弃权审议通过了《关于拟与浙江阿拉丁控股集团有限公司达成债务和解的议案》。按照《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2022年修订)》相关规定,该议案尚需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三、对公司的影响
 
本次拟与阿拉丁达成债务和解并签署和解协议,和解协议生效并履约完毕后将有助于减轻公司债务负担,对公司当期损益产生一定积极影响。
 
四、备查文件
 
第九届董事会第十五次会议决议
 
特此公告。
 
西藏发展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2年7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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