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书显示,被告生产销售的乌苏冰纯啤酒包装所使用的标识(类平行四边形内的上方为绿色“hamide”字母,下方为黑色的“乌苏冰纯”汉字,黄色“酒业出品”,字体一侧有麦穗图案)与原告商标虽有部分差异,但不能避免相关消费者混淆与误认,乌苏冰纯公司构成商标侵权。
最终判处被告乌苏冰纯酒业有限公司、山西金星啤酒有限公司立即停止生产、销售侵权产品,并赔偿新疆乌苏啤酒有限公司15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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