7月29日讯 采购啤酒后,再灌装、封口、贴标、重新包装,三男子“套用”某品牌啤酒商标非法经营数额近百万元。日前,福建省宁德市福鼎法院审结该起假冒注册商标、销售假冒注册商标案,依法以假冒注册商标罪、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判处被告人曾某亮有期徒刑四年一个月,并处罚金13.5万元;以假冒注册商标罪判处被告人曾某念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并处罚金9万元;以假冒注册商标罪判处被告人洪某南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5千元。
据了解,2020年4月间,被告人曾某亮、曾某念及林某勇(另案处理)三人商议决定合股生产假冒某品牌啤酒,并合伙购置了一台贴标机,三人约定占股比例后进行分工,林某勇负责采购啤酒酒液、假冒品牌标识及销售假酒等,曾某亮负责与林某勇对接及工厂的日常管理,曾某念负责工厂财务及协助管理车间生产。2020年6月间,曾某亮、曾某念租赁厂房、购置相关设备,在该厂房内安装贴标机生产流水线,林某勇购进假酒、假商标、假冒的某啤酒纸箱等材料。2020年7月,曾某亮、曾某念雇佣洪某南等人,利用贴标机生产流水线将假商标贴在其购进的无商标啤酒瓶上,装箱后由林某勇冒充某品牌啤酒予以出售。案发时已出售假酒7000余箱,销售金额近40万元。2020年8月间,曾某亮、曾某念替他人贴标生产假冒某品牌啤酒5000余箱,共计60余万元。2020年5月至8月,曾某亮明知林某勇(另案处理)销售的某品牌啤酒为假酒,仍购进2100余箱假酒加价转售他人,销售金额达17余万元,非法获利3万余元。经鉴定,涉案啤酒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发酵酒及其配制酒》《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中污染物限量》《啤酒》等产品明示要求,但并非案涉品牌啤酒商家委托生产,属假冒产品。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曾某亮、曾某念、洪某南无视国家法律,伙同他人制售假酒从中牟利,非法经营数额达993642元,情节特别严重,已构成假冒注册商标罪;曾某亮还违反商标管理法规,销售明知是他人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违法所得35350元,其行为已构成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结合三人在共同犯罪中的地位作用、坦白及悔罪表现,遂依法作出如上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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