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谁来主宰“煤热联动”后的供暖费价格

2006-02-15 08:265550

  百姓担心“煤热联动”后企业将管理成本转嫁到消费者头上 有关专家分析???

  国家发展改革委2005年底公布了《关于建立煤热价格联动机制的指导意见》,规定作为城市公用事业的供热价格可以随煤价的涨跌而浮动。这意味着持续多年一成不变的供热价格终于出现了松动,带有浓厚计划色彩的供暖事业改革走向深入。专家认为,“煤热联动”有利于缓解由于煤炭等原材料大幅涨价给供热企业带来严重亏损的局面,但是由于这项政策本身带有的不彻底性及其落实上的困难,供热行业要想真正实现正常运转,尚需国家出台系统的配套改革政策。

  ■滞后的定价体系让供热企业吃不消

  作为国内集中供热面积最大的省份,辽宁省供热行业近一两年来因煤炭、水、电、钢材等原材料和运费价格大幅上涨而陷入全面亏损。辽宁省建设厅一份资料显示,上一个采暖季(2004年?2005年)之初,辽宁采暖用煤平均价格为240元/吨,而到采暖季后期,煤价最高涨到了400元/吨。2005年仅煤炭涨价一项,全省供暖企业在上个采暖季就多支出了15亿元。

  成本大幅上涨,供热价格却很难变动。在哈尔滨市,目前的供热价格是31.15元/平方米,而哈尔滨市供热管理办公室副主任刘成伟介绍,这个市的供热成本初步推算约为每平方米36元-38元,以目前的价格标准,全市400多家供热企业一个采暖季就要亏损9亿元。

  目前的亏损局面让一些供热企业几乎难以为继。黑龙江星辰热力发展股份公司是一家刚投产的民营供热公司,其负责人介绍,去年供热近100万平方米,亏损了800万元,今年预计亏损将超过1000万元。原先看好的“稳定的薄利”如今变成了“稳定的亏损”。

  ■谁来主宰“煤热联动”后的热费价格?

  “正是很多供热政策还没有与供热市场化改革的大方向一致,才导致诸多尴尬的出现。”投资沈阳市多家供热企业的联美(中国)投资有限公司总裁助理陈耘在接受记者采访时这样评价现有供热成本和价格倒挂的原因。“目前的热价只考虑用户而没有考虑企业,收费过低,相当于让企业承担了本应由政府担负的稳定社会的责任。”

  供热作为计划色彩浓重的城市公用事业,改变现有的定价模式,引入市场机制已迫在眉睫。为此,日前,国家发改委公布《关于建立煤热价格联动机制的指导意见》,规定“当煤炭到厂价格变化超过10%后,供热企业可相应调整热力出厂价格”,首次允许热费价格可根据煤价的涨跌而浮动。但对于刚出台的“煤热联动”机制,业界在异口同声为之叫好的同时,也对其能不能得到落实,以及如何应对操作中可能碰到的各种复杂问题表示质疑。

  辽宁省锦州市热力总公司总经理王知伦认为,国家发改委《关于建立煤热价格联动机制的指导意见》过于原则,有待制定具有可操作性的实施细则。他说,供暖用煤已经完全

  市场化了,不像电煤那样还带有计划色彩,因此如何测算“10%”就成了关键。目前来看,煤炭市场放开,各个区域、各个时间段和各个品种的煤炭价格都不相同,将哪些区域、哪些品种纳入到监测范围将变得十分重要。

  此外,每一轮的“煤热联动”应当由谁来启动,也应该得到落实。中国城镇供热协会辽宁分会秘书长于洪表示,“煤热联动”还要制定一套完整的煤炭价格监控机制、预警机制和“煤热联动”的启动机制。

  ■实行有效监管兼顾百姓利益

  谁来承担煤价上涨成本,“煤热联动”如何兼顾企业与百姓利益,成为检验这项政策实施成败的关键。对此,一些供热管理人士认为,作为公用事业的供暖价格不宜过高,不能超出老百姓的承受能力。他们建议,要建立一个具有利益制衡能效的第三方监督机构,对热价的调整实行有效监管。

 《关于建立煤热价格联动机制的指导意见》中规定,“为促进热源企业降低成本、提高效率,热源生产企业要消化10%-30%的煤价上涨因素,具体消化比例由各省级价格主管部门根据本地区具体情况确定;当煤价下降时,按热源生产企业消化上涨因素的同等比例核减热价下调幅度。”但是在实际操作中,很多人担心这一规定的初衷会被人为扭曲。

  在黑龙江省,很多百姓担心“煤热联动”会成为供热企业漫天涨价的“尚方宝剑”,将本应由供热企业所承担的管理成本转嫁到消费者头上???企业会不会以煤价上涨为借口,将其他的成本强加到煤价上涨的因素之中?供暖价格会不会只随煤价上涨而上涨,不随煤价下跌而下跌?哈尔滨市供热管理办公室副主任刘成伟认为,“煤热联动”操作起来最难的是成本核算。作为供热企业,其热价构成的各种原材料价格可以掌握,因为市场是开放的,市场要素价格平均数也很容易获得。但其经营的效率高低却没有统一的衡量标准,企业的经营费用难以评估,这是目前价格部门在供热价格测定上遇到的问题。

  哈尔滨工业大学市政环境学院热能教授盛晓文认为,有关部门应该对供暖价格实施更为有效的监控,关键是要做出供热价格的科学核算,改变过去由供热企业主导定价的模式。他说,当前我国的热费定价一般由当地物价部门根据供热企业的调价申请进行成本核算,但由于物价部门缺乏供热成本核算的专家,核算时不免受到供热企业提供的成本指标影响。所以,有必要建立一个具有利益制衡能效的第三方监督机构。这一机构应是独立于煤炭行业与供热行业之外的一个行为主体,类似于行业协会,以便于推进煤炭与供热行业的沟通机制,有效减弱国家的行政干预,取消不公正的利益保护,防止在价格联动过程中企业的欺诈行为与霸王条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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