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法院审理查明,2019年8月7日晚上18时许,宋某邀请在其家中干活的工人吃饭。宋某从放在墙边地上的啤酒箱中拿啤酒给工人饮用时,啤酒瓶发生爆炸并炸伤宋某眼部。宋某当即被先后送往市医院进行治疗,共住院21天,出院诊断为左眼眼球破裂、左眼球内积血、左眼睫状体脱离、左眼视网膜缺损、左眼脉络膜缺损等。后原告就其伤残程度、误工、营养、护理期向法院申请进行鉴定,本院依法委托南京金陵司法鉴定所进行了司法鉴定。南京金陵司法鉴定所于2020年5月22日出具司法鉴定意见书,鉴定结论为:1、被鉴定人宋某左眼中度视力损害构成十级残疾;2、被鉴定人宋某的误工期限以150日为宜;护理期限以60日为宜;营养期限以60日为宜。本院根据某啤酒公司申请,委托司法鉴定科学研究院对涉案啤酒瓶的爆裂原因进行鉴定,司法鉴定科学研究院于2020年8月7日出具鉴定意见书,鉴定结论为:送检啤酒瓶的爆裂是由自爆形成。另外,原告在事发前在服装公司上班,月工资为4500元,受伤后公司已停发其工资。某啤酒公司系涉案啤酒的生产者,涉案啤酒系宋某从某超市处所购得。
法院审理后认为,因产品存在缺陷造成他人损害的,生产者应当承担侵权责任,被侵权人可以向产品的生产者请求赔偿,也可以向产品的销售者请求赔偿。本案中,首先关于原告宋某的受伤原因,结合报警记录、急诊病历记载的病史录以及派出所的调查内容,本院认为原告提交的证据足以证明其受伤系因啤酒瓶爆炸造成。其次,关于啤酒瓶爆炸的原因,被告某啤酒公司虽有异议,但其对此未提交证据予以证明。根据本院委托司法鉴定科学研究院出具的鉴定意见也可以证明啤酒瓶爆炸系因其存在缺陷自爆形成。作为涉案啤酒生产者某啤酒公司应当承担侵权责任。原告宋某可以向产品的生产者请求赔偿,也可以向产品的销售者请求赔偿。原告在本案中要求啤酒生产者即某啤酒公司承担赔偿责任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关于原告主张的赔偿费用。经本院审核认定医药费、住院伙食补助、营养费、护理费、交通费等损失共计192989.73元。该损失应由某啤酒公司承担。法院遂依据相关规定,作出上述判决。